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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保护合理性之法经济学分析

2015-02-21熊晓彪华雨

关键词:智力专利成果

熊晓彪,华雨

智力成果保护合理性之法经济学分析

熊晓彪,华雨

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内涵和意义。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目的在于激励创新并促进创新成果之传播。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对创新成果的传播。限制智力成果的保护范围及期限,也是基于对创新和创新成果传播的价值衡量。

知识产权制度;智力成果;创新;传播;价值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智力劳动成果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创作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应有的权利,现代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60年代,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关于交易费用的重要论断,开创了利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制度的先河。后来,学者们沿袭其思路将经济分析方法引入法学领域,逐步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即法律经济学。智力成果权益保护是知识产权研究的基本对象。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现代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其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经济学含义呢?

一、智力成果与产权界定的意义

智力成果是指人类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它具有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等特征。智力成果能够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具有交换价值和社会价值,能够产生财产性收益。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权利叫知识产权,它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享有的一种权利。专门保护这种权利的制度就叫知识产权制度。

智力劳动成果也存在负外部性,明显的如侵犯他人权利的作品、危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发明等,可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在经济学上,消除外部效应的基本思路是让外部性内部化,而内部化的典型方法之一即是通过界定产权,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对于具有负外部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以通过法律否认其合法性,从而使受损害一方获得合理的赔偿救济。有法律救济作支撑,双方协商解决也才有可能。法律迫使侵害人不仅要考虑私人利益,而且要考虑受害人的利益。这样,智力劳动成果的外部性在一定程度上就被内部化了。

另外,按照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每个人都希望付出最小的代价而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因此只要是公共产品则都存在“搭便车”的问题。智力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特征,如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因此,在智力成果上也可能发生“搭便车”问题。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则无异于放纵“搭便车”行为,结果必然会消磨智力劳动者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其目的就是要把具有公共性的智力成果转变成私人产品,以此消除由公共产品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

二、智力成果保护的利与弊

(一)知识产权保护之益处

确定思想产物的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任意使用的权利。当知识产权有效实施时,智力成果的所有者可以适用他的排他权利,从其他使用者身上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作为对创造者(所有者)的回报,能够促使产生更多的创新。创新出现之后,传播创新知识能够使得更多的人受益。赋予知识产权也能够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创新者为了从中获利,可能会将创新视作一个秘密保护起来,比如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商人就谨慎小心地保护其玻璃制作的秘密。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新者就不再需要担心他们的创新被其他人偷走,相反,他们会希望其创新获得更广泛的传播,因为使用者越多,他们能够收取的费用也就越多。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对创新成果的传播,传播导致更广泛的使用,创新的使用促进科技进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人类社会因此得以不断进步。当然,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够对人类社会产生益处。有些智力成果可能危害人类的安全,比如毁灭性的武器核弹。对于这样的智力成果就需要实行限制研发,限制其传播,不应该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盗窃指南》、木马、网络病毒等,会增加社会成本,不仅不能对其进行保护,还应严厉打击。还有的智力成果可能阻碍技术进步,也不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比如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发明。

(二)知识产权保护之弊端

知识产权制度在给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存在消极的影响。

首先,它将增加社会成本。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界定产权的方式,把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制度化。然而,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应该被赋予知识产权。因此,需要设立知识产权机构,对人们所申请的智力成果进行甄别、审核,确定是否授予知识产权,同时进行监督及管理。这将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成本。申请获得知识产权,需要经过相当长的审查、公告期,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请费,这些也会增加社会成本。在我国,商标申请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文件填写规范,初步审定之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商标异议,大约也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商标申请人才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发明专利,则需要经历更长时间的实质审查程序。

其次,它会引发诸多社会风险。风险社会理论认为,伴随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如法律制度、科学技术的运用等),会产生新类型的社会风险——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同样会产生制度化风险和技术性风险。在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势必遵循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规则,区域差异难以兼顾。知识产权弱化地区会面临规则“运转失灵风险”,其结果是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形同虚设,甚至成为新型殖民工具。智力成果自身的有限性也是一种风险,其中包括权利边界冲突带来的风险、赋予反自然性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会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社会风险[2]。对于规则“运转失灵风险”,需要在决策过程中求同存异,尊重差异化。对于权利边界冲突带来的风险,可以运用“公共领域保留制度”[3]来加以解决。

1.健全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认真梳理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学习借鉴上级出台的制度规范,针对企业巡视工作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形成与企业巡视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系统规范、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工作规范,巡视工作有关事项移交督办办法,巡视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处理办法,巡视工作成果运用协调机制等规章制度,使巡视工作的制度体系在巡视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

最后,它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对创新的传播。一个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了一个更好的产品或更好的方法来制作产品,如果没有相近的替代品,那么保护专利或版权就创造了一个“垄断权”,这意味着卖方可以提高价格。为了利润最大化,垄断者设置对于社会效率而言过高的使用费,于是使用变少。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导致较少的创新传播[4]107。

三、智力成果权的垄断性

只有当存在进入壁垒,竞争厂商不可能出现时,垄断才会出现。一般来说,这样的壁垒有2种类型:一是法律和法规对进入的限制;二是生产的技术条件,即规模经济。通过后者获得的垄断,通常称为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中,垄断具有如下弊端:(1)限制甚至排除竞争,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只有在完全的市场竞争下,市场主体才有通过技术创新以求生存和发展的动力。(2)带来社会财富分配的异化。垄断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产量过低而价格过高,结果大量的社会财富从消费者手中流入垄断者的腰包,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3)会导致社会福利下降。垄断利润最大化下的产量远低于完全市场竞争下的均衡产量,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获得这样的垄断产品或服务,部分消费者即使获得了该产品或服务,也需要花费极其高昂的代价。垄断者通常还会实行价格歧视,社会总体福利因此而降低。由于垄断具有上述弊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对垄断进行规制。对于由规模经济所形成的自然垄断,通常由政府实行管制。在此,我们要讨论的是通过由法律法规所获得的垄断。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立法将知识资产界定给个人(一般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使其享有独占使用权,并规定其他人要想获得并使用该知识资产,必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实际上便是通过法律设定进入壁垒,从而形成了垄断。设立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给予权利人物质利益上的补偿,以此鼓励产生更多的知识资产。而垄断权则意味着垄断收益,此收益正好作为知识资产创造者创作成本的补偿,有了这样的补偿,就会正向激励创作者去努力创造更多的知识资产。在专利权和著作权领域,垄断权的体现尤其明显。在商标权领域,可能更多关注的是商标本身的市场价值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一个商标必然对应着市场上的某项商品,商品质量的优劣决定商标价值的高低,而高价值的商标反过来又方便了消费者对高质量商品的识别。如果不对商标(尤其是高价值商标)进行保护,人就会去冒用在市场上已有的高价值商标,商标的价值将因此丧失,市场秩序也会因此而混乱。

知识产权制度造就了一种垄断,也就必然会给自由市场带来消极影响。在专利权领域,首先,专利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传播与实施造成障碍。比如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可能会基于保护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花钱买断许多新近的专利而将其闲置。其次,专利权的垄断会导致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大企业向小企业输出专利技术来控制其技术发展。例如苹果公司,通过在中国专利局注册多点触摸屏技术并向中国公司输出此项专利,中国公司要使用此项专利须向苹果公司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并且不会有中国公司再去研发这项技术,因为此项技术已被苹果公司所垄断。最后,专利权人可能会滥用专利垄断地位以限制竞争,比如一些公司搞的捆绑式销售。在著作权领域,对著作权的保护也会在一定上阻碍新作品的产生。要创作一部新作品,总是会借鉴已有作品中的某些观点、思路、内容、方法等,这在书评、戏仿、艺术、音乐、影视等作品中最为常见。因为有著作权保护,这种借鉴就必须小心谨慎,不然的话,不自觉地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违法的顾忌,使得创作者的自由受到束缚,无形中增加了创作的障碍。

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可以激励知识资产的生产,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又会限制市场竞争,带来市场的无效率。那么,是什么理由支撑了该制度的合理存在呢?从经济学角度看,垄断也是一种必要的制度,因为缺少它经济增长将会慢得多[5]。社会以专利权的形式赋予垄断暂时合法的地位,也是基于经济上的考量,并且是有效率的。

四、智力成果保护的合理范围及期限

专利权和著作权是临时垄断权。垄断能够激励智力成果的产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传播这些智力成果,使更广泛的人群受益。但是,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力驱使,理性的垄断者会设置对于社会效率而言过高的使用费,这会导致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受阻。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设置合理的范围和期限,也是基于对创新和传播的价值衡量。

(一)智力成果的合理保护范围

宽范围的智力成果保护,会增加垄断利益并减少传播,而窄范围的智力成果保护可以减少垄断利益,增加创新的传播。例如:作家写了一部小说,导演将这部小说改编拍成了电影。窄的著作权保护,在赋予作家对小说的著作权的同时,也赋予改编者(导演)对电影的著作权;而宽的著作权保护不仅赋予作家对小说的著作权,还赋予了其对电影的著作权。在窄的著作权保护情形下,作家只能通过售卖小说获取回报;而在宽的著作权保护情形下,作家还可以增加对使用者(如导演)收费来回报传播。这样,加宽的著作权保护,增加了对创作的激励,同时也增加了对创作者进行传播的激励。不过,加宽的著作权保护也会增加垄断权力,而这种垄断权力在客观上会减少传播。比如导演对改编自小说的电影没有著作权,那就不会有以改编的形式去传播小说的积极性。

关注专利的有效范围还是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在宽的专利规则下,一个单一的专利将包括两个或者以上的发明。发明的那一方将获取发明的排他权,并据此得到所有的利润,而后续发明者则一无所有。因此,宽的专利规则可激励快速的重复型研究。相对而言,在窄的专利规则下,每一个发明都会被赋予单独的专利,每一个发明者都能够获取发明的排他权并得到相应的垄断利润。因此,窄的专利规则会激励慢的互补型研究。宽的专利规则鼓励基础性研究,窄的专利规则还鼓励对成果的开发[4]110。实践中,交易成本会阻碍基础研究的供给者与商业运用开发的供给者之间的谈判。这时,有2种方式的法律救济是有用的:通过构建法律,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或者,使私人协商失败造成的损害最小化[4]83-86。如果原创性的发明没有任何单独价值,那么部分改进的价值必须支付给原创性的发明者,目的是给原创性发明提供足够的激励。如果原创性发明有巨大的单独价值,那么就无需再支付给发明者部分改进的价值,因为他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回报。因此,宽的专利规则应该适用于那些没有单独价值的原创性发明,窄的专利规则应该适用于那些有巨大单独价值的原创性发明。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同样适合上述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分析框架。而商标则不同,商标作为产品质量的标识,完全与垄断无关。研究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关注的是那些能够作为证明产品质量的商标,而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起到产品质量证明效果的标识,商标权应将之排除在外,例如产品的通用名称、产品的外观描述、误导性标识等。

(二)智力成果的合理保护期限

由于垄断的存在,对智力成果保护期限的合理限制是必要的。知识产权创造了一个暂时的垄断来回报创造者,并对使用者收取高价。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应该在鼓励创造和阻止传播之间设置一种平衡。对此,有两方面的经济学考量。其一,边际主义的推理分析。对智力成果保护的期限增加,将会激励产生更多的创新和对创新的传播,社会将会从广泛传播的创新中获益。但是,随着保护期限的继续增加,更多创新带来的边际收益将会减少,因为追逐垄断利润最大化的创新供给者设置了过高的使用费用,会导致使用者变少。同时,社会由于创新传播的减少,付出的成本将会增加。因为保护期限越长,社会就越倾向于找寻其他的替代品,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最优的保护期限是当创新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寻求其他替代品的边际成本时的期限。其二,知识产权的追溯成本分析。要对一项智力成果给予保护,需要查明该成果的权利人。许多知识产权没有建立或者难以建立权属登记制度,因此,需要花费大量的追溯成本来查明权利人。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要比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短许多,这也与经济效益有关。专利给权利人带来的物质收益,要比著作权人或者商标权人多得多。一项发明专利能够被广泛应用于不同的产品中,可以产生巨额的经济利益。比如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苹果公司的多点触摸屏专利。另外,由于专利最终会体现在相当广泛的各种产品中,因而对专利发明的长期追踪是很难做到的。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该专利最先是被运用于计算机,后来,手机、手表、无人飞机、电视机、家用电器等几乎所有的人工智能产品,都运用了该专利。然而,从外表上看,是很难从这些产品上发现此项专利的。著作权同样存在类似的追踪费用。首先,著作权形成于完成而非发表,更非登记,因此,对于没有公开的那部分著作是很难追踪到的。其次,在作者死后,对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尤其是流转几代之后的继承人的追踪也是难以做到的。原因在于还没有一种著作权转移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早先时候也存在此类追踪问题,后来被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化解了。我国目前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没有设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商标权不存在追溯成本的问题。一个商标要被实际运用,它必须与市场中实际销售的某种商品联系在一起。此外,商标权有注册登记制度,跟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样的。商标也应该像不动产那样获得永久的保护,除非权利人放弃。

五、结语

对智力成果权的合理保护,需要权衡智力成果的创新价值和传播价值。智力成果作为一种精神产品能够满足人类的精神需要,它具有的创新性又能够促进科技发展、降低社会成本,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因此人类社会需要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和公共性,会使得市场失灵。成果供给者不能通过市场获得合理的物质回报,就会缺乏创造智力成果的动力,进而导致社会智力成果供给不足。设立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智力成果的供给者对于成果享有垄断性质的权利,使其通过这种权利能够从成果的其他使用者那里得到物质回报。这是一种富有有效率的激励,它不仅使会得智力成果越来越多,还会促使创新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但是,如果这种垄断长期存在,又会反过来阻碍智力成果的传播。因此,需要对智力成果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进行限制。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激励创新、对于促进社会进步有利也有弊。权衡其利弊,就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充规则及替代制度。

[1]约瑟夫·费尔德.科斯定理1-2-3[J].李政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与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2012(4).

[3]张艳梅.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下的国际公共领域研究[J].当代法学,2011(4).

[4]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107.

[5]约翰·伊特韦尔,莫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M].许明月,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68.

(编辑:米盛)

D913.4

A

1673-1999(2015)05-0025-04

熊晓彪(1986-),男,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经济学、法律实用主义;华雨(1990-),男,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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