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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就业法律援助的思考

2015-02-20辛恺李丽郭旭谭旭然

辛恺,李丽,郭旭,谭旭然

关于高校就业法律援助的思考

辛恺,李丽,郭旭,谭旭然

摘要:高校的就业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不平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高校的就业法律援助存在社会认可度不高、服务质量不佳和组织影响力不够等问题,要组建校际联盟和培训援助人员,加强就业法律援助内容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就业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就业法律援助;校际法律援助联盟;大学生就业平等

中图分类号:G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15)07-0133-02

作者简介:辛恺(1987-),男,土家族,硕士,广东海洋大学(广东湛江524088)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李丽(1987-),女,硕士,广东海洋大学中歌艺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

收稿日期:2015-02-10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展概述

(一)我国法律援助发展概述

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愿意在民事经济纠纷与民事劳动纠纷中寻求法律援助的比例高达75.3%和66.08%。这表明,在以上两种纠纷当中,人们相信法律援助组织能够很好地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权利。

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为其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逐渐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发展概述

作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起始于1992年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此后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法律援助机构。到2012年底,依托高校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近4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350余个,它们专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

在解决大学生就业不平等问题上,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多由学生组成,出于对学生自身身份的认同,比政府主导的传统法律援助机构更具亲和性。同时,这种大学生间的互助组织在申请援助程序上也较为灵活简单,更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解决就业不平等问题。

二、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社会认可度不高

首先是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认可度不高,主要表现在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缺失和高校法律志愿者服务资格的认可度低。目前,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主要是在学校领导下自主成立的,大部分都没有在民政局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因此社会认可度不高。

其次是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参差不齐,公检法对他们的诉讼代理资格并不认同。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有64.3%的人有意愿寻求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但他们同时又担心大学生的实践经验不足,对他们能否胜任诉讼工作持怀疑态度。

(二)服务的质量不佳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理论,缺少相关的实践教学,使得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关经验,因此难以满足被援助对象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多为自主设立,存在纪律松散、人才流失等问题,许多学生因课程学习压力大,不能保证有时间去进行法律援助服务。可见,不完善的人才培养以及组织管理松散,

使得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

(三)组织影响力不够

在我国,除少数有影响力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之外,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的影响力仅仅局限于校内。然而,大学生的就业地与生源地往往是分开的,导致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学校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同时,学校的法律援助机构由于人员、经费的限制,也不可能进行跨地取证调查进行法律援助。此外,援助的形式也局限于法律诊所模式的咨询,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平等维权困难重重。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的对策

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针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对的不平等现象,必须完善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支持与学生互助的作用,努力维护大学生的就业平等权。

(一)组建校际联盟和培训援助人员

组建高校间的法律援助联盟。我国《就业促进法》第9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共产主义青年团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领导大学生进行各项活动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以户籍为纽带组成的大学生公益组织在广东兴起。在市一级团委的组织下,不同学校、专业的大学生联合在一起进行公益行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增添了新的活力。

同样,按行政单位进行划分,将零散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集中起来,由校团委领导转变为团市委统一组织管理,能够很好地解决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法人地位缺失问题,增强合法性,提高社会认可度。这样不仅能够将本地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联合起来,使其影响力从本校拓展到社会,还能解决大学生由于生源地与就业地不同而找不到援助机构的问题。

培训高校法律援助人员。传统的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多为在校大学生,从大一到大四都有,其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因此,在人员的组成上应增加律师以及高校的就业指导老师。同时,将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起来,由律师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和进行统一的能力考核选拔,提高他们进行就业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

(二)加强就业法律援助内容宣传教育

马克思曾经说过:“内容是构成一切事物要素的总和。”大学生就业援助的内容指的是法律援助组织为帮助大学生应对不平等侵权行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具体而言,是在就业前与应聘择业两个不同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援助。由于大学生专业知识的限制和自身不够重视,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缺乏以及维权意识的缺乏。根据问卷调查显示,许多大学生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条文缺乏认识,并且对于试用期的限制、“五险一金”等法律保障措施也不大了解。在此期间,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普法教育,对大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平等权益。尤其是针对应聘与择业的大学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开展就业法律咨询,对他们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一对一的法律解答。例如,高校法律援助志愿者可以帮助大学生对三方协议、试用期、劳动合同等相关协议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建议。在遭遇不平等的时候,通过代写法律文书、或有资格的律师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法律援助。

(三)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就业法律援助

形式是指把事物的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或表现内容的方式。就业法律援助的方式,就是通过建立一种高效的组织方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与政府的法律援助组织不同,民间的就业援助组织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因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该根据就业问题的特殊性,转变单一咨询的援助方式。

在普法宣传方面,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举办讲座与交流会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与传统就业指导课上的法律知识讲解相比,这种由学生主导的普法宣传,利用学生的创新性想法,能够更好地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在法律咨询方面,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建立法律诊所,对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遭遇的不平等问题进行一对一解答。同时,由通过专业培训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对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性别不平等、地域不平等、生理不平等以及就业合同不平等的侵权案件进行专门的法律援助。

在诉讼援助方面,由于诉讼中对诉讼资格的要求限制,高校的就业法律援助志愿者可根据自身不同的能力资格,参与诉讼维权的全过程。学生可以通过代写法律文书、整理诉讼材料等进行维权援助;律师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大学生代理诉讼侵权案件,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林晶.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对策研究:美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启示[J].天津法学,2011(1).

[3]陈坤.基于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3).

(编辑:文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