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罗尔斯正义思想之比较
2015-02-20陈文剑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4期
陈文剑
(华东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部,上海200241)1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正在完善但尚未完善、社会正在转型但尚未定型,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日益突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代中国部分马克思主义者们开始转向政治哲学特别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作为整体规范的马克思正义理论目前并没有被构建起来,以柯亨为代表的西方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作了一些尝试,但也存很大争议。之所以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构建还未完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错误地运用西方主流正义理论的范式来构建不同质的马克思正义理论。本文在分析两种正义理论区别的基础上,提出将两种正义理论范式进行划界,以期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构建有所启示。
一、“比较”的正义
“比较”的正义理路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孔多塞等非社会契约论传统的思想家。他们并不诉诸一套规范性的绝对正义理论,而是通过对受社会制度、生产关系以及其他因素影响的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比较而选择一个超越现存不正义社会的新社会。马克思毕生所追求的正义就是超越现存资本主义社会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
1.马克思正义理论是在人类不同社会生活方式的批判性比较中形成的
从人的发展形态维度看,马克思认为,人类发展已经经历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第一大形态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第二大形态,并将最终达到“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第三大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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