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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分家行为

2015-02-20买买提尼牙孜吾斯曼

中国民族博览 2015年5期
关键词:分家维吾尔族

买买提尼牙孜·吾斯曼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浅析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分家行为

买买提尼牙孜·吾斯曼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 100081)

【摘要】文章根据笔者在新疆莎车县塔尕尔其乡克塔特村进行的田野调查和收集的第一手资料为主以及一些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农村家庭分家行为研究的基础上,对维吾尔族农村家庭的分家行为、分家的特点以及农民对分家行为的态度进行陈述。

【关键词】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分家;本家与分家

一般而言,分家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生计和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是一个独立的新的家庭的产生,也就是家庭再生产的表现。从家产的代际传递来说,林耀华先生在研究福州附近的义序乡村宗族时,描述了分家的习俗:“分家是兄弟相对而言,亦有兄死叔侄分家者,其侄不过代表乃父而已。如果父母在,兄弟分家多从父命平均分配财产,父亲死去,常立遗嘱或指定近亲长者为分家之主持者。”他还分析道:“一家家长,兄死弟继,弟死侄继,男性的年长者一系相继。兄弟必须分家,所以兄弟继承乃是暂时性质,而父子相传则为实际制度。”费孝通先生将分家析产看作是家产代际传递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在关于开弦弓村的人类学研究中,费孝通先生描述和分析道:“年轻一代对经济独立的要求成为这一群体的瓦解力量,最终导致分家。分家的过程也就是父亲将财产传递给下一代的重要步骤之一。通过这一过程,年轻一代获得了对原属其父亲的部分财产的法定权利,对这部分财产开始有了专有权。分家析产后,小家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方面有扶养双亲的义务,这在经济和文化上均可视作“反哺”的功能,另一方面,同以家族内分灶另居的小家庭仍然可以基于家族伦理关系而展开广泛的劳动协作。”

有些学者从分家的标志这个角度来进行界定。美国学者孔万隆认为,家产的正式分开作为分家的标志,即家计的分裂是作为最初的家庭分裂的主要变量(Myron Cohen,1976)。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以分灶为标志。他认为所谓家产分割就即分家。分家并不是以分财产为核心,因为“即使在几乎没有应当分开的资产那样的家里,在切断人与人之间的凑集关系这一点上家产分割也具有很大的意义”。“灶”是家的中心也是家的象征,分灶就意味着以后的家计分开,各个独立的家庭也就产生了(滋贺秀三,2003:69,61)。

笔者在新疆莎车县塔尕尔其乡克塔特村进行关于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分家行为的田野调查。塔尕尔其乡有30个行政村,其中29个村子是民族村,1个村子是汉族村,全乡总人口42219人,总户数8282户。本人调查的克塔特村由4个小队所组成的,总户数251户,而总人口1275人,平均每户5.07人。克塔特村目前还存在没有户口和落户的100人,我们再加上这些没有户口和没落户的100个人,本村实际总人口1375人,平均每户5.47人。

克塔特村的维吾尔族农民家庭,在形态上是以三世代两夫妇为典型的直系家庭,在结构上家长的地位为中心的父系家长制。维吾尔族的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要素为基础而建立的,家庭成员不仅包含有血缘关系的祖孙以内的直系成员,还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子、养女、女婿等成员,而且养子在分家、财产继承方面有继承权利,养女也同亲生女一样享受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维吾尔族语的“家”是“灶”的意思。在本村的维吾尔族社会中“灶”、“烟”就象征着家庭。人们通常,火、灶等常用词来表达作为“家庭”的象征。在维吾尔族家庭中所谓的分家主要是指有诸子家庭幼子之外的长子在本家之外建立的家庭,即使分家指的是长子从父辈家庭中独立出去的过程和状态。独子家庭根本不存在分家的行为,儿子和父母同居生活,随着父亲的老去,儿子逐渐成为村庄社会生活的主角,并且财产权利移交的过程较漫长,很难分清显著的界限和移交的正式标志。一个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场合,已婚的长子婚后一段时间跟父母居住一起生活。一旦分家的条件成熟了,就从本家里分离带走一些其属于本家的土地、为儿子新建的房子、畜牧、林带等家产并另立门户建立自己的

小家庭,使小子(幼子)留下在父母身边共同生活构成主干家庭,父母年老时幼子一个人直接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并在父母去世之后继承本家。在同一的村落中本家和分家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主从的关系。分家在继承上没有继承本家的权利,只有幼子来继承本家,典型的本家、分家关系是“由幼子继承本家、幼子以上诸子则为分家”。不过幼子的继承也不是唯一的,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及原因时,由哥哥、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养女、养女婿等来继承,有时孙子(外孙)也能来继承本家的财产。

维吾尔族的家庭是围绕以本家为一条继承线发展下来的,就是父母与幼子一起生活所组成的直系家庭(主干)家庭成为其主要家庭类型,家庭类型也是以此为基础发展出来。有诸子的农民家庭,幼子之外的长子们分家出去而建立自己的小家庭,父母选择跟幼子一起生活,父母年老时幼子直接承担赡养送终的义务并且父亲去世之后继承本家的房屋。继承本家的幼子有了诸子之后,他也是根据同样的规矩,让其他的长子分家出去,自己选择跟幼子一起生活的方式。他年老时幼子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而且继承本家的房屋,分离出去的小家庭也是按这个规矩建立自己的永久性家庭,这就是维吾尔族农村家庭循环的规律。农民的家庭按照这个规律家庭不断地延续下去成为代代相传的永久性团体,那个延续性的房屋就是一个象征,家的完整性一直保持延续。笔者在调研点的村子里访谈了一个有100多年历史的房屋里还在生活着的第三代68岁的男房主。他说:“他爸爸的父亲(爷爷)住过这间房子,爸爸也在这个房子里出生长大的,爸爸2001年93岁时去世了,何时建造这间房屋我不太清楚,院子前面种的白杨树已经100多年了。”笔者与村里的其他岁数大的老人访谈时,他们都表示不知何时建造这间房屋,不过他们都肯定了最少有100多年的历史。

我们通过以下的图片显示维吾尔族农民家庭的分家行为:

图1 本家和分家(图中,A是父母,B与C为兄弟关系,Δ代表男性,Ο代表女性,=表示婚姻关系)

从图1可以看到,维吾尔族的家是向纵的方向发展:家的继承是以幼子为核心延续的,继承本家的房屋、土地等家产。通过分家分出去的小家庭也是以分家的角色继承分家的家产。

在克塔特村的有诸子家庭,儿子成家之后跟父母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且从父母的家庭中分离出去分家另过,成为独立的家庭,这是一种常规。诸子与大家庭(本家)之间在经济上的分离不能代表分家的彻底完成,分家的完成还有另外一项具有更大象征意义的指标,即分灶。在农民的心目中分灶不仅意味着同居的生活结束,在经济上各家独立,分家之后儿子对自己私有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而且新家庭在亲族中的独立地位得到确认,新家庭在亲戚、村民婚丧嫁娶时以单独的身份进行“随礼”。以下的实际访谈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能看到维吾尔族父母如何看待儿子的分家行为的态度以及揭示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的一些实际情况。

表1

从表1可以看出,父母先提出分家建议的比例占48%,先由儿子提出与父母共同协商的比例为32%,儿子“闹”非要分家的比例为6%,媳妇提出分家的要求比例为6%,儿子提出分家要求可被父亲拒绝儿子分家要求的比例为8%。“父母先提出分家”的情形所占比例高,父母先提出分家以及父母与儿子共同协商的比例高达80%。这意味着维吾尔族的父母对儿子的分家行为持一种积极的态度,大多数农民普遍地接受和认可儿子的分家。在实际访谈中大部分农民表示,为儿子成婚建房子被视为自己在一生中条件允许的情况尽力实现的愿望,希望在世时儿子早点分家另过,过着独立的新生活,在父母的帮助的基础上发展自己的小家庭。在父母的眼里一旦儿子成婚或生育子女,就意味着成为一个社会认可的青年人,开始扮演着能担当社会责任和养家糊口的较成熟的、真正男人的角色。这一方面可以说,儿子成婚了意味着父亲完成了抚养儿子的义务,儿子应该独立的继续走着自己以后的日子,担当在实际社会上男人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父母在世时尽力想方设法准备一些筹备为儿子建房促使儿子的分家,帮儿子为实现当家做主、独立生活的欲望。

当然,已婚的儿子和妻子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是促进分家的另外一个动力。每一次分家的建议都不是父母自己先主动提出来的,是儿子先提出分家的要求也占一定的比例,已婚的儿子给父母提出分家的请求,跟父母一起商量分家的具体方式之后父母就会再做出最后分家的决定。正常的情况下,儿子结婚即可以分家,有时,因为各家的条件不成熟,分家会延期到儿子生育小孩之后。例外的也有多年不分的情况,对此现象只能理解为,儿子可以在成婚后的任何一个他认为适合的时刻提出他的分家要求。换言之,儿子成婚是分家的最低条件,符合这一条件即可以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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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买买提尼牙孜·吾斯曼(1981-),男,博士,研究方向:维吾尔族农村社会文化。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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