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ADR的运用与发展
2015-02-19法人赵宪明
法人 2015年2期
关键词:规则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赵宪明
(作者系中木集团总法律顾问)
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影响下,ADR制度的适用形式不断创新、适用领域不断拓展,并且几乎所有的创新与拓展都与互联网相关
从商事活动源起的第一天,商事纠纷便随之发生;随着商事活动模式逐步发展,商事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的不断加强,人们商事行为的形式正在发生显著变化;而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则正在将人们的商事行为及商业模式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商事活动的繁盛及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变革,也必然导致商事争议数量急剧增加,形式上日趋多元化;而如何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商事争议,成为一道常谈常新的课题。
实践中,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等,不胜枚举;从是否涉诉的角度划分,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争议解决程序,后者即指ADR;其英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一般翻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契约自治精神作为ADR的特征和原则,贯穿于ADR的始终,渗透在ADR的方方面面。
我国的ADR机制建设与西方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以仲裁、调解为主要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整体上看,以仲裁和调解为主要类型的我国ADR制度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其适用形式不断创新、适用领域不断拓展,网上仲裁、金融创新中的调解、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审机制、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自治性争议解决模式、P2P网贷的行业门户网站ADR模式等代表了我国ADR领域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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