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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设计猜想

2015-02-19法人王茂松

法人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管理企业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王茂松

在处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身份”的转移问题上,可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考虑通过将公司律师证分为A、B证的办法解决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明确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的法律人,我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多年,并身为公司律师推动两家企业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从执业经验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看,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者必将融合,走向统一。就两种制度如何衔接及进一步配合,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方案。

企业法律顾问的困境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机会

企业法律顾问经过近十五年的推动,已经在全国范围,特别是国企系统内对法治经济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制度有着历史性的进步,而公司律师历经十二年的试点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两者融合统一后以公司律师取代企业法律顾问就理所当然。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在管理与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首先,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是单行的一套管理体制,本身较为封闭。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虽同为企业进行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却不能像公司律师一样,相对自由顺畅地转换为社会律师身份。此外,法律顾问机构作为企业的内部机构,在企业中普遍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身份不独立,对外交流闭塞,开放程度低,在专业指导方面得不到发展,不利于提升专业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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