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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信运营商的大数据价值化经营研究

2015-02-14洪莹李政

移动通信 2015年13期

洪莹,李政

(1.巴黎第一大学,法国 巴黎 75008;2.北京邮电大学,北京 100876;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050)

1 引言

自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创造并提出“Big Data(大数据)”概念以来,2012年3月美国奥巴马政府成立“大数据高级指导小组”实施《大数据研究与开发计划》将其上升为国家层面战略,中关村成立大数据产业联盟,广东省发布《广东省实施大数据战略工作方案》拟成立大数据局。大数据从2012年伊始便迅速升温并风靡全球,成为了科技界、投资界、政界所热议的话题之一。

所谓“大数据”,是指“其大小超出了典型数据库软件的采集、储存、管理和分析等能力的数据集合”。大数据与以往的数据分析的最大不同在于其4V特性,即Variety(种类多),Volume(体量大),Velocity(速度快),Value(价值高)。大数据的出现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伦理层面,人类的记忆结构将开始从“遗忘为常态,记忆为例外”向“遗忘为例外,记忆为常态”转变;运行层面,分析的基础将实现从抽样数据向全数据的跨越,实现了统计意义的提升;内容方面,数据类型从结构转向非结构,通过体量的提升降低了对于准确度的要求,同时允许适度的混杂;时间维度方面,将实现关注点从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的变化,进而给人类带来实时反馈层面的巨大挑战。

大数据的出现和兴盛,对电信运营商而言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一方面,随着OTT应用的快速发展,电信运营商的传统业务受到挤压,网络流量与业务收入之间的剪刀差日益严重。随着OTT厂商掌握的资源和数据逐渐增加,他们带给电信运营商的压力也愈发强烈(近期的微信收费之争是例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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