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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欠薪,劳动监察最便捷、最给力

2015-02-13王景龙李峰张洪军

农家科技中旬版 2014年12期

王景龙 李峰 张洪军

【案例】

2014年3月。农村姑娘高中毕业生小何来城里打工,在城里一个体餐馆找到了一份传菜、摘菜、洗碗的工作。每天早八点上班。晚十一二点下班。工作十六七个小时。工资每月一千三四百元,周末不休息,却没有加班费。倔强的小何买了一本《劳动法》,最近,“挑头”带员工依法向老板要加班费。“出头的椽子先烂”,老板一怒,将她赶出餐馆,不但辞退无补偿,而且,拖欠的半年多工资也不给。小何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但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很快要了回来。而且餐馆受到了行政处罚。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监察大队是负责劳动监察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以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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