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现“意外”“情事变更”来维权
2015-02-13张兆利
乡村科技 2015年17期
履行合同现“意外”“情事变更”来维权

通常情况下,合同订立并开始履行后,因一方原因导致违约的,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然而,现实中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不测”,致使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此时,受损一方该如何维权呢?
租金“飞”涨,受损方可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2000年,薛某将位于城郊接合部的一套房屋及院落出租给初某,用于饲养奶牛,月租金为200元,租期为18年。2008年以来,随着房价飞涨,租金也随之“水涨船高”。对此薛某多次要求增加租赁费用,初某则坚决反对,为此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承租方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是否存在“情事变更”是薛某能否解除租赁合同的关键。所谓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建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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