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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之完善

2015-02-13杨惟钦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杨惟钦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所涉及的问题囊括食源性疾病问题、食品添加剂、激素的滥用问题、农药、化肥残留问题、新技术运用的潜在性与长效性风险评估问题等,涉及面甚广。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再次向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挑战。党的十八大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把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食品安全问题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利益,食品安全与否是衡量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各省、区、市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把以前分散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统一划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合监管资源。改革后的监管格局下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而农业部门仍然负责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管,监管模式亦从“分段监管”变为“全程监管”,且更加注重“重点监管”。新监管格局强调统一领导、监管资源优化、联动监管及社会共治。但在新的监管体制下,还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尤其应注意监管思路的革新、监管机制的创新,改变“重政府监管、轻市场自我调节”的监管理念,治标为辅、治本为主,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和责任体系,以应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经营者法治意识淡漠、自律机制缺失等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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