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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之信任危机
——以过程论为分析视角

2015-02-13戚建刚张景玥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标准

戚建刚 张景玥

一、引 言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转型加速,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我国社会日益进入了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22页。公共风险*公共风险,也称为社会风险,是与制度风险相对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健康、环境、安全、和经济福利的风险。而制度风险主要指政策或监管失败的风险。Julia Black, The Role of Risk in Regulatory Processes,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 Edited by Robert Baldwin, Martin Cave and Martin Lodge,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p.305.已经成为架构政府目标、规定其职能范围以及确定相应责任关系的标杆。与之相匹配,在法治政府总体要求之下,用以调整政府监管公共风险的各类法律制度,特别是行政法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日益凸显。而在诸多合法性危机之中,公众对现行公共风险监管法制*文中“法制”一词含义是,政府机关制定或出台的各类用以控制、缓解或消除公共风险的行政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的信任危机则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然而,行政法学界一直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如何基于信任来设计或完善现行公共风险监管法制。换言之,如何保证政府*文中“政府”一词指代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但主要指代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的各类调整公共风险监管过程的法律制度能够增强公众对其的信任。以这样一种问题意识为前提,笔者曾以32起涉及公共风险监管的“公共事件”为研究对象,以实证分析为依据,确立了我国公众衡量针对公共风险监管法制信任的基本变量:公平、胜任、效率和问责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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