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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2015-02-13杨海龙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杨海龙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论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杨海龙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通过对宪法解释含义的探讨及对宪法解释意义的积极论述,揭示宪法解释对于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宪法实施的现状始终不尽如人意,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宪法解释;宪法实施;问题;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已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1]。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

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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