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模式与印证证明模式
——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反思
2015-02-13冯强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冯强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铜陵 244000)
自由心证模式与印证证明模式
——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的反思
冯强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铜陵 244000)
自由心证模式包含两个基本含义: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印证证明模式”,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视为证明的关键;相比较自由心证模式,印证证明模式偏重于证据的外部性,忽视证据的内省性,证明标准过高,易导致违法取证。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产生与主导认识论、非直接非言词的审理方式、以及法官的素质有一定的关系。在推进我国刑事司法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适当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解决我国司法证明中存在的证明难题。
证明模式;自由心证;印证证明
证明模式,又叫证明方法,是指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实现诉讼证明的基本方式,即人们在诉讼中以何种方式达到证明标准,实现诉讼证明的目的。①
法律职业人都知道,人类的诉讼证明模式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神示证明模式,这种模式通行于人类社会早期,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作为裁判的依据。②
二是法定证明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欧洲近代封建君主制时期,是指由法律事先规定出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或评断标准,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没有自由裁量权。③
三是自由心证模式,发端于欧洲思想启蒙运动,基于对人类认识能力和自由权利的崇尚,主张对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限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运用自己具有的“一般认知能力”,通过心证,自由评判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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