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重构地方税条件下的消费税改革
2015-02-13单学勇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改革
单学勇 黄 莹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基于重构地方税条件下的消费税改革
单学勇 黄 莹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基于“营改增”税制体系大调整的背景下,从重构地方税体系的视角,对消费税如何调整以满足地方财力需要并实现消费调节功能进行理论与实证分析,提出应将消费税税目进行划分:一部分税目分给地方,另一部分税目则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策建议。消费税改革不应单独进行,还应配以辅助措施才能发挥消费税的功能,调整增值税,普遍开征房产税,开征环境税等。
消费税;地方税体系;改革
近年来,在税制结构性调整背景下,消费税制改革问题比以往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尽管在“营改增”之际,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受影响,中央决定“营改增”的税收收入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比例分享,而是全部留归地方。但这项决定只是暂时性的,是为了减小改革阻力而作的权宜之计,等“营改增”全部推行之后,地方政府会慢慢失去这笔收入。这对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必然迫切需要寻求一个新的税收收入来源,以弥补“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减少的税收收入。消费税在经过一定的改革后,最终将消费税收入100%归中央转变到中央和地方共享,达到地方政府想要实现的改革目标。
一、“营改增”后地方税收体系的重构
对于地方财政而言,收入来源主要有三种,分别为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发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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