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公安背景下的民警人身权保护
2015-02-13黄琪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
黄 琪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职责。公安机关作为被分配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手中的权力直接关系到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能直接影响和控制公民的行为,在执法中具有绝对权威性。也正是由于警察执法权的这一绝对权威性容易导致执法中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公民私权利受损,往往致公安机关的执法达不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初目的,反而因执法权受到公众质疑而令结果走向反面。公安机关执法危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遭到侵犯,致使人身权受损。
一、当前公安机关执法中警察人身权遭受侵犯的情况
(一)近年来执法民警人身权遭受侵犯总体情况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刑事司法权时,直接与执法对象打交道的是执法民警。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急剧下降,警民关系日趋紧张的大环境中,执法民警在处置治安案件或办理刑事案件时随时可能遭受到来自执法对象及其亲属甚至围观群众的侵犯,公众极有可能在执法民警身上发泄自己对公安机关甚至对社会现状的不满情绪。民众表达不满的方式简单而又直接,除了小范围的执法对象及其亲属公然对抗执法之外,极端的是采取煽动围观群众损毁警车,伤害出警民警,甚至制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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