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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刑交叉错位治理的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2015-02-13孙学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孙学华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合同民刑交叉是指案件因素同时涉及民、刑事案件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容易形成民刑错位界定的问题。考虑到合同主体及其利益的复杂性,相关的民刑交叉因素往往会相互牵连、影响、变化,加之司法权力的滥用,屡屡发生两类极其严重的合同民刑交叉错位问题——“合同纠纷诈骗化”和“合同诈骗纠纷化”。对于将合同纠纷案件错位界定为合同诈骗的情况,笔者称其为“合同纠纷诈骗化”;与之相反,笔者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错误界定为合同纠纷的情况称为“合同诈骗纠纷化”。这两类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考虑到民刑交叉错位的动态本质,而且需要研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刑交叉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系统、有效的治理方案。

一、合同欺诈的本质构成与表现形式

合同纠纷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问题最严重的要属合同欺诈。所谓欺诈,从现代词义学的角度来讲,欺诈和诈欺的含义相同,都是指故意对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其行为性质是否属于欺诈并无影响。①赵秉志:《防治金融欺诈——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中国法治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页。正因为如此,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一方面,考虑到诈骗行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之间甚至还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即合同诈骗行为也是广义上的合同欺诈行为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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