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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获取证据制度的完善
——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分析背景

2015-02-13王晓红

运城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王 晓 红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辩护律师获取证据制度的完善
——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为分析背景

王 晓 红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为使律师辩护达到实质效果,保障辩护律师获取有利于被追诉者的证据和充分知悉控诉证据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面临结构性障碍,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间接保障律师知悉或获取证据,保障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调取证据权的实现;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保障律师阅卷的全面性;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机关应予以满足;增加规定辩护律师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并对剥夺辩护律师获取证据权利的,确立程序性制裁。以上措施的完善可以有效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实现律师辩护的实质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证据;证据保全

一、引言

刑事诉讼的发展史即是辩护制度的发展史,辩护制度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与否的重要标志。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充分知悉有利于被追诉者和不利于被追诉者的证据材料是进行有效辩护的前提。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为了保障辩护律师获取充分的证据,新增辩护律师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即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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