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015-02-13姚黎黎
运城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制度
姚 黎 黎
(1.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2.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
【责任编辑 马 牛】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姚 黎 黎1,2
(1.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2.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
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中,被代理人过失要件以及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信赖要件这两项主观要件一直饱受争议。在现代民法信赖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的价值取向指引下,表见代理虽无须要求以被代理人过错为要件,但应要求授权表象系由与被代理人相关联的行为引起。而对相对人的善意要求,应以“轻过失”为构成要件。
被代理人过失;授权表象;关联行为;相对人善意信赖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享有代理权,但因其具有享有代理权的外部表征,以至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是有权代理,进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该制度是一种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对无权代理关系中的善意相对人提供积极信赖保护的制度。表见代理被广泛地规定以及应用于各国,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也正式确认了该制度,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的学者将构成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对于客观要件,学理中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并没有原则上的冲突,基本已达成共识;而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多年来,在学理上备受争议,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其认定也存在冲突和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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