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视域下的法治探蠡
2015-02-13侯典丽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法律
侯典丽
(济宁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山东济宁,272100)
实践视域下的法治探蠡
侯典丽
(济宁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山东济宁,272100)
人的实践活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法治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实践形式,它是一种发展中的实践,不同时代的法治来源于不同时期的社会现实。中西方法治的发展各有其轨迹,但无疑都是思想政治活动服务于社会需要的实践结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认识到人民是法治的主体,要治“权”而非治“人”,要认识到仍有人治的残余和平等精神的重要。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不断的法治实践中去完善和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当前甚嚣尘上的“全盘西化”激进观点,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保守观点都脱离了我国的实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借鉴前人一切有价值的经验,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
实践;法治;人治;社会主义法治
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的动力源泉,“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己”[1](P118-119)。法治是人类活动的一种形式,是政治文明的表现,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活动。
一、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
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洛伦茨·冯·施泰因(LorenzvonStein)认为,该词为德意志民族所原创,并非直接源于“ruleoflaw”,其核心在于分权[2](237-238)。法、意、西三国关于法治的三组词语也各有其民族和地域特征。通过以上简单的考察就能发现,法治似乎不是“ruleoflaw”或“Rechtsstaat”那么简单,在其产生的背后有着具体的社会历史背景,当时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实践决定着法治的具体内涵和侧重,是适应当时的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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