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计税基础和财务处理研究
2015-02-13程娟
铜陵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程娟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11)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计税基础和财务处理研究
程娟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11)
合同能源管理能为社会节能减排做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但它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本文根据流转税及所得税的政策,分别探讨节能服务公司和耗能单位的相关会计处理,以填补该领域会计核算的空白。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计税;财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的节能销售机制。[1]其实质就是耗能单位无需自己筹集资金进行节能改造或节能技术投资,而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为耗能单位投资节能装置,提供节能技术,待节能改造完成之后,耗能单位产生的节能效益,则需要将节能效益分享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分享节能效益获得投资回报。这种机制使得耗能单位在投资改造初期没有投资支出,避免了节能改造的投资风险,免费获得了节能技术和装备,待验证节能效果之后,根据节能效益分享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分享期间发生的分享支出相当于节能改造需要付出的成本,但是这是确定性的节能改造支出,没有投资改造风险。虽然在合同期间的成本较大,大部分的节能效益都分给了节能服务公司,但是耗能单位的节能社会任务得到了落实,为社会节能减排做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合同结束以后,节能技术与装置无偿归耗能单位所有,继续发挥节能降耗的任务,由于不再需要支付节能效益的分享,所以节能效益全部归耗能单位独享。……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