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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开展网络扶贫服务思考——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为依据

2015-02-13侯玉玲

图书馆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图书馆农村

侯玉玲

(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 新乡 453003)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条例》第九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项规定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因实施国家扶贫战略需要而作出的重大立法创新。2010年,中国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国图)在“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中适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开展了 “向农村地区免费推送中文图书电子版项目”(以下简称“国图项目”)[1],从而在全国图书馆界开启了在立法框架下从事网络扶贫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启示意义。我国扶贫任务正在从解决温饱问题向提高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与创造力转变,图书馆承担着义不容辞的扶贫责任,开展网络扶贫服务的图书馆将会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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