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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构建

2015-02-13江勇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律农村

江勇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构建

江勇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一户一宅”和“地随房走”的基本原则下,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的法律与政策已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流转途径有限等问题。结合域外实践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传统思想突破、登记制度、产权属性、物权属性和有期限有偿使用等方面出发,合理构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用益物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

“画家村房屋买卖”一案引出了我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流转问题的思考,《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在立法层面上农村宅基地所以权是严禁非法买卖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应遵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性文件一起构建起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框架,单从条文看,我国是一直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眼下,这种限制与社会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悄悄流转的现实之间充满着矛盾,是立法过于滞后还是我们在违善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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