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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权客体辨析*

2015-02-13周淑云王好运

图书馆 2015年1期
关键词:资源信息

周淑云 王好运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信息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而信息获取是最基本的信息活动。信息获取权的设立能保障人们对信息资源的充分获取,使信息资源更好地发挥其价值与作用。然而信息获取权作为信息社会的一项新兴权利,其构成要素有哪些?信息获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具体如何?需要界定。权利客体在权利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划分权利类型和决定权利内容的依据,厘清信息获取权的客体范畴,是研究信息获取权的核心与关键。

1 权利客体概述

主体和客体是常见的哲学概念。主客体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哲学研究的基础与核心。哲学上客体是与对象相关联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客体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人由对象而意识到自己,对于对象的意识,就是人的自我意识。你由对象而认识人;人的本质在对象中显现出来:对象是他的公开的本质,是他的真正的、客观的‘我’。”[1]对象性是客体的本质属性,是客体区别于其他概念的最根本特性。

客体由一个哲学范畴进入法学领域始于德国法学家萨维尼。[2]萨维尼确立了客体理论在权利体系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客体是划分权利类型的依据。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是权利体系的基本构成。权利客体与权利类型关系密切,权利主体的利益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就产生不同的权利类型。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类型的划分就是依据其客体的不同特性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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