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2015-02-13李思远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李思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
李思远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该法第93条规定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其目的也直指我国长期高居不下的羁押率。然而目前立法并未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进行细化。对审查案件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实践中对法院决定逮捕和公安报请批捕是如何处理的,对这些问题进行调研将有利于刑诉法的理论研究。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率;人权保障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2014年11月24日至30日,依托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的指导下,本调研小组赴H省X市辖区法院、检察院进行近两年来新《刑诉法》实施效果的调研。X市位于H省中部,是中原城市群、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城市,近几年该市GDP在所属省内名列前茅,成为了H省的经济强市。因此,选取该地区进行调研具备较强的代表性。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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