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语境下检察机关职权之再审视
2015-02-13步洋洋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步洋洋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语境下检察机关职权之再审视
步洋洋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审判中心不仅是一种指导思想和价值理念,更是一种制度平台,是一系列诉讼制度综合作用的合力结果。作为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主体,检察权的定位及其职能发挥深刻影响着审判中心的建立及相关诉讼制度的改革。文章从正确定位检察权,积极践行客观公正义务,加强对侦查质量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逐步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权范围4个方面阐释对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审视。
检察权;客观公正义务;检警关系;裁量权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中,检察机关的全程参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不仅通过审查起诉活动对侦查的质量进行审查把关,实现审前程序的分流作用,而且积极履行其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信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革除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制度性障碍因素,更需要我们在审判中心的语境之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从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在审判中心语境下对检察机关职权的再审视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检察机关应当正确定位检察权,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从理论上讲,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控辩平等是实现法庭全面调查,审判人员充分“兼听”,进而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以保障这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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