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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设市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

2015-02-13闫永增

唐山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闫永增

(唐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唐山设市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

闫永增

(唐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与法学系,河北 唐山 063000)

唐山在历史上有过4次设市,分别是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现在学者们公认1928年设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政权设市应当否定,但对1925年设市还是1946年设市存在分歧。虽然1946年国民政府在唐山所设市制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市制,是具有近代行政区划建制意义的市制,但通过考察史料可知,1925年设市说应该更符合实际。

唐山市;设市时间;市自治制

唐山在历史上有过4次设市,分别是1925年、1928年、1938年和1946年。现在学者们公认1928年设市不符合条件,1938年由日伪政权设市应当否定。那么接下来有争议的就是1925年设市说和1946年设市说。王士立持1946年设市说,认为唐山建市的时间应该认定为1946年4月[1]。笔者认为,1925年设市说应该更符合实际,唐山设市时间应该认定为1925年,其理由如下。

一、唐山在《市自治制》的法律框架下设市

1921年7月北京政府颁布的《市自治制》,是关于市制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它规定市兼有地方行政实体和自治团体两种性质,确立了国民政府成立前中国市制的法律地位。明定市为法人,认定“市为法人,乘监督官署之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自治各项事务”。在旧中国市制中明定市为法人仅有此制[2]13。唐山依法设市,明确法人地位,符合《市自治制》法律精神。当然,《市自治制》虽然确立了市为行政实体的法律地位,但市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行政区划建制,而是兼有自治团体的性质,唐山市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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