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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协商的治理:中国的协商政治研究

2015-02-13

探索 2015年6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决策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协商民主”概念,用于论证美国制宪者的协商民主精神。之后,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协商民主,掀起了协商民主研究的热潮,比如: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合法性角度赋予协商民主强劲动力;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也加入到协商民主的讨论中,使协商民主研究成为显学;安东尼·吉登斯提出“对话民主”;艾丽丝·M·扬提出“沟通民主”;约翰·德雷泽克提出“话语民主”等。国内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源于2002年哈贝马斯在华的学术演讲,2003年俞可平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和林尚立的《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从观念传播和协商本土化两个维度开启了协商民主国内研究的热潮。一方面,中央编译局先后推出两套“协商民主译丛”,如《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协商民主论争》《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等著作,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全貌。另一方面,不少学者不满足于译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而着手探讨如何建立本土化的协商民主理论和推动中国协商民主实践,俞可平、林尚立、何包钢、陈剩勇和陈家刚等学者都在这方面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掀起了国内学术界研究协商民主的热潮,很多年轻学人也加入到这一研究领域,出现了不少专门研究协商民主的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笔者也正是以西方协商民主为参照来反观中国,澄清中西方协商民主的差别,认为在中国用协商政治这个概念要比协商民主更为贴切,并立足国情,探讨基于协商的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对协商政治的国内历史考察

1.1 协商,助推革命胜利和新中国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弱小走向强大,中国革命能够从星星之火走向燎原之势,并取得最终的胜利,源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善于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得道多助。如在处理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上,毛泽东曾经明确指出:“提倡民主作风,遇事先和党外人士商量,取得多数同意,然后去做。同时,尽量地鼓励党外人士对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1]742-743周恩来也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2]134无论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理论和《新民主主义论》对民主政治的探索,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协商建国实践,都体现了协商共治的理念。尽管1954年后人民政协不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毛泽东指出,“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的政协进行政治协商”,“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很需要”[3]200。人民政协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等方面的职能一直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进程,也使国家政权机关、党派团体和基层治理中各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践得以开启。

1.2 推进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进程

从中国协商治理的实践看,是先政治协商后社会协商。早在中共十三大就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即“当前首先要制订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哪些问题必须由哪些单位、哪些团体通过协商对话解决。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对话,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要进一步发挥现有协商对话渠道的作用,注意开辟新的渠道”[4]43-44。但由于在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社会发育还不成熟,以及1989年的政治风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建立被延缓下来,其正式实施是在21世纪以后。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说,十三大开启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新进程:1990年2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这一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这一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这一制度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从此有了宪法依据;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这一制度纳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2002年中共十六大后,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使多党合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程序化。

1.3 把选举和协商结合起来推进社会协商进程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开始引入西方的协商民主概念来阐释中国民主的新特征,以基于协商的选举为特征的“选举协商”来吸纳和表达社会民意,推进社会协商。2006年2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将协商列为中国式民主的两种形式之一,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5]。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概念,认为应该把这两种民主结合起来。林尚立专门论述中国基于协商之上的选举超越了西方的以“选举竞争”为轴心的民主政治,构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国家的工作重心也开始调整到社会建设上来,推进多元社会协商治理,打造回应型政府,搞好社会协商制度建设。“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解决的不是国家权力在不同族群、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团体之间的分配与协调问题,而是在公共事务领域对不同利益、意见和要求的协调、整合与管理,以保障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秩序”[6]259,即激活社会活力不是为了夺取国家权力,而是通过意见协商来参与国家的治理。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总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向广度和纵深方向发展,完善协商民主的运作机制,加快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进程。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独特优势,也是未来中国民主发展的趋势。

1.4 对中国协商政治发展趋势的展望

协商民主不仅代表着现代民主发展的方向,也契合了中国的国情,找到了生长的土壤,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重申协商民主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以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要求加强协商民主建设。一直以来我国非常注重把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但是由于协商民主的复杂性,注定了它在我国的探索充满艰辛:在理论层面,协商民主理论本身不仅充满内部张力,而且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张力也不易平复;而什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则是一个更加复杂的理论问题。在实践层面,需要处理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我国现行四大基本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协商与共识、协商与选举之间的关系。这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激励着我们不能仅停留在概念的辨析上,而需要以强烈的社会关怀来探讨协商政治如何健全和完善。因此,我们还是很有必要追问国家为什么要基于协商来治理。

2 基于协商来实施国家治理

2.1 从等级的暴力强制走向平等的和平协商

200多年前,美国联邦党人在建立美利坚合众国时就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7]1政治走向文明的标志就是从不确定性和强制性中走向理性之治和非暴力的和平谈判,体现参与主体的意志自由。正是基于公共的协商讨论,魁北克省在对加拿大的国家认同问题上避免了以暴力来解决冲突,在长期的政治博弈中培养了政治理性。“协商民主是基于理性讨论的一种对话规则,获得共识的一种政治实践,这种政治实践绝不同于基于暴力之上的统治。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观的宗旨之一在于避免或减少被任何暴力统治者利用的可能性,沟通理性在自身逻辑中必反对集权政治,两者不可相容。”[8]246-247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国家治理长期以来难以摆脱权力强制或资本带来的社会的等级分化和难以解决的压迫与服从的问题。而进入近代以来,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围绕着权利兴盛起来的一套新话语体系赢取了对抗权力和资本的合法性解释力。无论是国家的主动调适——权力下放、激活社会、以行政吸纳来缓和国家与社会的张力,还是民众的激烈挑战——追问为什么要服从,要求参与决策全过程、监督和提防国家权力来凸现公民的主体地位,从这些都可以看出国家权力在收缩、社会权利在回归、国家与社会在互动的过程中达成互构,塑造新的政治生态和话语体系。在一个社会被激活、民众被启蒙、价值多元化的开放社会,再依靠一刀切的高压强制是难以取得治理的实质效果的,只有适应社会变迁,满足主体平等参与意愿,真正做到以民意为依归公开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才能取得长久的执政合法性。“美国学者萨托利认为政治有纵向性与横向性之分。纵向性体现为权力、统治、命令、强制、政府、国家;横向性体现为公众舆论、参与、选举、公民投票。”[9]134-135我们过去过于运用单一的纵向权力,现在应该发挥横向权利话语的作用,由传统的纵向权威统治向横向协商合作型治理模式转变。当然,更为准确地说,需要在这种纵横交织的权力经纬中找到平衡。

2.2 协商凸现的是主体的公共理性能力

如何使横向协商合作取得实际的参与效果,在这背后其实对每一个参与主体的理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然,我们也应该对公民运用公共理性来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能力充分信任,强调参与主体的公共决定都是审慎思考的公共理性产物。“协商民主理论相信,偏好应当由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深思熟虑地生成,这种深思熟虑就是协商民主的关键所在。在追求最佳理性和公意中,人们的偏好会在协商过程中得到转变。对协商民主而言,政治决策的合法性依赖于受决策影响的那部分人参与协商决策内容的权利与能力。”[8]245可见,协商民主明显区别于仅代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聚合式竞争民主,那种想通过选票来聚合偏好体现的是工具理性,协商民主所蕴含的公共理性才是追求的实质民主。只有从个人理性走向公共理性,才有助于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学会尊重和换位思考,学会协商和从共识来解决问题。这意味着参与主体不能仅从个人狭隘的偏见或地方性的意图出发,而应该从共同体利益或共识前提出发,追求公共政策决策的全局性和科学性,推进公共生活的改进。

2.3 协商追求的是主体实质性的民主参与

协商民主内核体现的就是协商价值,不仅在广度上也在深度上推进了大众的民主参与,把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公民或群体之间的平等协商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追求更为真实的实质性而不是象征性民主。因此,人们更倾向于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这比形式上的民主选举更有助于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并全程监督政策的执行,“协商民主不仅要求投票者的平等性,而且要求公民能有效地参与政治决策、享有平等性”[8]246。因此,协商民主对经典民主本义的重申,大大激发了大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探索理性自治的勇气。这里也需澄清:协商民主并不意味着仅代表直接民主,也可以通过选代表来参与协商,尤其层级比较高、规模比较大的协商民主多是间接民主。“不管是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它们都必须重视协商,提高公民审议和协商的能力,扩大协商在政治决策中的作用。从这一点意义上说,协商民主超越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之间的对立。”[8]256协商民主还探讨了主体不对等的情况下如何协商的问题,诸如如何通过协商解决全球正义与地方正义之间的关系,如何解决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之间的多元整合问题。通过沟通协商,把地方利益融入到全球正义之中,重构全球利益;通过倡导文化平等、民族平等思想,通过对话协商,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对于国族构建都是密不可分的组成要素,共同形塑国家认同和民族平等。

2.4 应该客观审视协商赖以生长的条件

正如对协商民主持批评意见的学者指出,协商民主所倡导的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平等、自由地参与决策,并通过相互审慎的讨论达成共识,试图摆脱情感等非理性对决策的干扰,超越个人狭隘利益和工具理性,寻求公共理性之治,这些都不过是民主的乌托邦,仅在批判反思民主上具有意义。王洪树指出,“由于现实社会中存在巨大的分化和不平等,协商过程可能被强势群体所把持和支配,从而造成对社会共识的漠视”[10]。的确,协商民主想摆脱权力和资本的控制,但现实中它们的影响又是无处不在,如何基于共识进行协商构成现实局限。协商民主还存在运行成本高、决策效率低下的问题,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不仅花费更多的人财物和时间成本,而且不一定能取得协商共识,反而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无意义争论中去,这些也会打击人们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使协商民主大打折扣。我们应该正视这些批评,不能止步不前,只要我们不是期望协商民主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多元社会的整合问题,别把它想象得过于完美,我们可以吸取协商民主展示给我们的很多新观念,丰富和完善民主化进程。如果说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加充满理想性,那么中国的协商民主则更为务实和具有可操作性。

3 我国协商政治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区别与联系

3.1 较之西方的协商决策,中国更多体现为对政策的咨询

西方协商民主建基于自由民主的市民社会,是在票决民主发展充分的基础上,为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提出的新理论,强调多元主体之间平等、自由地协商,实质性地参与到决策中来。而中国的政治协商是在选举民主未充分发展的背景下的制度安排,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更多强调参与政策的咨询,诸如把协商引入到行政和立法机构中,推进新闻发言人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和预算公开等制度的改革。尽管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彻底,强调每个主体都能平等地决策,但多是一种理想,也多处于边缘地位。金安平提出,“在西方政治学理论中协商民主理论属于较为边缘的领域,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协商民主的理想很难付诸实践”[11]。而中国的协商民主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确保国家引导和政党领导的前提下,保持转型社会的稳定,也为多元协商提供社会空间和制度平台。国家主动将权力下放,平衡地推进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型,政党也愿意做学习型政党,与时俱进地调适政党行为,贯彻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好政党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积极吸纳民意,使政治协商走向社会协商。

3.2 较之西方的个体协商,中国更多体现为集体协商

燕继荣认为,“对于中国来说,开发以团体为单位的协商民主而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的选举民主可能更有价值”[12]。这也源于中国的个人更多体现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个人更愿意随从而不是标新立异,优点是集体观念要强于个人观念,缺点是个人对于公共事务更倾向于搭便车行为,愿意享受集体的收益而较少愿意为集体奉献,这明显区别于西方的个人自主性。如果说西方更看重个人的直接民主参与协商,那么中国更多是以单位为代表的间接民主参与协商,单位代表借助团体组织的力量来参与公共协商,这也比较符合中国这个地域广、人口多、问题杂的国情,发挥组织的集体理性要优越于个人理性,诸如对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理。当然,在微社区,也在积极推进直接参与协商的微民主和微治理,并积累了不少协商治理的绩效。

3.3 较之西方协商民主强调对竞争民主的补充,中国更加强调在协商基础上的竞争

西方协商民主是对具有工具性的选举民主的批判反思,是对竞争民主的修补和完善,它期望通过回归直接的参与、理性的自治和平等的协商,来追求实质民主,但并没有超越自由民主的话语体系。当然,也有更为激进的观点,认为西方协商民主是对竞争民主的取代和超越。在中国,投票被用在公众协商的最后阶段,对选举民主比较谨慎,更加强调选举竞争的可控性,追求协商的实际效果,更注重稳定和秩序。尽管传统中国是一个等级社会,但一直把和谐的大同社会作为努力奋斗的目标,协商价值并不缺位,诸如传统文化中一体多元、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等观念都为中国的协商民主生长提供了文化基因。有了深度认同的文化共识和稳定秩序的政治共识为前提,协商竞争才不至于引发社会震荡,也有助于营造良性竞争的社会氛围。

3.4 西方协商民主的内在逻辑及其给我们的启示

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针对西方选举民主暴露出“碎片化”“两极化”“工具化”等弊病而进行的理论反思,力图缓解自由民主体制的内在矛盾,力争在一个多元、开放和尊重差异的新时代,恢复经典民主理论对民主自治、美德之治和理性之治的价值意蕴,代表着一种基于共识的新的理论表达和实践探索。这一思潮的兴起有深厚的西方哲学文化背景,因为西方哲学在反思现代性的浪潮下,主体哲学开始转向主体间哲学,交往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土壤。当然,西方协商民主内部也是很复杂的,分为不同的流派,“如以本杰明·巴伯或查尔斯·泰勒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协商民主,他们更多地强调公共利益;以乔舒亚·科恩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公民权利和公共协商对于促进共同体团结的作用;以哈贝马斯和本哈比为代表的‘批判理论’协商民主,强调协商‘秉承理想作用’的过程,更多主张主体间的沟通和解放政治”[13]。尽管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鲜明的西方哲学基础和内部充满竞争的流派,但是“西方协商民主倡导的‘协商’、‘参与’、‘非竞争’、‘共识’等理念与中国现实政治运作存在某种程度的契合,为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资源”[14]60。正如林尚立所说:“协商政治的开发及时有效地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提供了对话沟通、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多元协商的制度和机制资源,从而使中国这样超大规模的社会能在快速变迁、多元分化的过程中保持内在整合与协调,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比较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6]261也就是说,协商民主既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公共理性能力,也有助于监督和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使良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运转起来。

4 更好推进中国协商政治的路径选择

4.1 在共识的前提下促进协商的实践

是协商有助于达成共识,还是共识有助于促进协商?人们普遍认为在一个多元开放的社会需要通过协商来实现多元分歧的整合。殊不知,当多元价值之间不可通约时,又该如何妥协和协商呢。只有在基本共识达成的前提下协商才最有效果,事实上,不仅协商需要共识,竞争也需要共识,否则就是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恶斗和秩序失范。诸如国共两党的两次合作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统一的国家认同没有形成,而在日本全面侵华的外辱下造成了命运共同体,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很容易形成并取得最终的胜利。再从新中国成立之后60多年的建设经验看,国家的四大基本制度已经确立,这为一个后发展中的巨型国家该如何治理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共识,中国共产党始终没有忘记协商治国的理念,并积极推进协商的实践,促进从政治协商向社会协商的转变,从权威统治走向协商治理。这需要处理好国家共识构建与社会多元协商之间的辩证关系,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事实上,共识的构建也是吸纳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建的产物。当然,也要看到社会多元分化对于共识的挑战,尤其要高度警觉那些鼓吹竞争民主的言论。要深刻认识到,主体意志的满足与赖以生存的共同体繁荣,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共识对于协商具有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协商主体要有理性和责任担当。

4.2 处理好党的一元领导与社会多元协商之间的关系

王浦劬在解读十八大报告时指出,“国家治理其实是党来治理,并重点强调了用三种方式来进行治理,即法治方式、协商方式和德治方式”[15]。我们常常理解协商是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强调协商主体的自足性,然而,现实必须解决在主体不平等条件下如何协商的难题。回到中国国情,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开启多元协商在本质上是如何处理好一元与多元关系的老问题,也并不为中国所特有。首先,党的领导地位不能动摇。正如现代化要求多元利益表达具有合理性一样,国家对社会的动员与整合也离不开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而且党的组织网络覆盖面越来越广、沟通协调功能越来越强,不仅与各大民主党派建立起很好的执政与参政的关系,而且也与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组织建立起紧密的沟通联络渠道,有助于把多元的利益诉求表达好和整合好,避免失序局面的发生。其次,多元协商与一元领导并不冲突。尽管多元的利益诉求可能会对一元领导提出挑战,但如果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关系,构建起“一体多元”的社会格局,就既能保证集中又能很好地发扬民主,“在这种统一中,不是社会的多元化发展简单地归附于一元领导的政治逻辑,而是一元领导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使多元的社会要素在一元的领导下和谐共存、相互促进。开发协商,容纳多元,协调多元,无疑是最现实的政治建设取向”[6]264。也就是说,协商民主开启的权利话语时代并不意味着以对抗国家(或政党)和挑战统治权威为前提,亨廷顿早就论述过,后发展国家的民主转型中,秩序比自由更重要。对中国这个后发展国家而言,以国家主导或政党领导的纵向权力结构提供的基础性权力,能为横向的平等谈判和协商的权利提供保障,那种挑战国家和政党权威的西方传统无助于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

4.3 处理好专家与大众在协商参与中的作用

尽管协商民主着力强调每个主体平等参与协商的权利,有回归经典的大众民主的精髓意蕴,但由于过于强调参与主体的公共理性能力运用,要求主体具备专业化的决策知识,这就很容易走向精英民主的老路上去。当然,也有对此持怀疑观点的,认为即使根据知识类型划分也还是分为专家精英决策和普通民众决策,即“第一种以运用专业知识提升决策科学为基本诉求,它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科学决策机制,强调运用专家知识,通过理性、系统的讨论和审议作出决策;第二种以运用价值知识提升决策正当性为基本诉求,它将协商民主看作一种大众参与机制,强调以公众价值为导向,通过公开、平等、自由的讨论和对话作出决策”[14]63。实际上,人们追求深思熟虑的理性决策难免被有限理性和理性无知所局限,道德直觉、情感等非理性在决策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正是基于这一常识,不少人批评基于公共理性的精英协商民主过于理想,而要求在实践中不要忽视大众协商民主,注重普通民众参与协商的过程,提供大众参与协商的机制和平台,把专家科学决策与大众的自由参与结合起来,避免顾此失彼。在基层和范围可控的条件下搞大众协商民主是卓有成效的,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模式被广为传播,但也不得不指出它的民主示范效应还是比较有限的。我国的大众协商民主的实践还是很有限的,民众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都亟待提升,社会民主的空间和方法都亟待进一步挖掘。在弥补大众协商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处理好与精英协商民主的关系是中国协商民主的长久之策。

4.4 协商政治的制度化

如何变协商政治的理想为现实,使之从处于边缘的批判地位走向中心的主导地位,还有减少协商成本等问题,都需要推进协商政治的制度化进程。如果不能把协商纳入制度的范畴,那就难免使协商活动变成幕后交易的粗浅行为,或永远是一次博弈的短期行为。必须把协商政治制度化,一方面,对决策主体而言,要确立起决策权力分配的合理结构,以确保决策权力能够得到平等分享,使权力或金钱对决策的影响达到最小化,这有助于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纳入决策结构中来考量,使协商决策具有国家合法性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参与主体而言,为人们的协商行为提供制度性规范,既明确个人的行为预期,也为个人的协商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这有助于更真实地表达人们协商沟通的内容,为多元意见的整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从而减少巨型的转型社会的民主参与风险。正是基于这些考虑,使基于话语的协商得以在制度的保障下,克服协商的不利影响,赢得实质性决策权力结构的支持,以便使协商民主得以在中国真实高效地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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