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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认为于正抄袭

2015-02-13覃柳笛

瞭望东方周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于正海林王军

覃柳笛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判决出品单位立即停止发行传播《宫锁连城》;于正致歉;于正等被告方赔偿500万元。

此前,琼瑶起诉编剧于正作品《宫锁连城》非法改编《梅花烙》。

其实,在法院宣判之前,舆论已经进行了“宣判”。

12月11日,新浪微博“编剧帮”公开一份109名中国大陆编剧的联署声明,表示支持琼瑶;次日,又有30名编剧加入这场声援,其中包括王晶、俞白眉、刘仪伟等。

“我们只希望通过声明让社会认同一点,非法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是没有前景的。”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编剧余飞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编剧群体的关注点并不是个案结果,而是此案对行业的示范作用。

行业舆论对司法判断的影响

“编剧帮”发布的联署声明中,赵冬苓、刘和平、薛晓璐、史航、宋方金、李潇等知名编剧参与其中,虽然他们大多属于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但是本刊记者确认,这并不代表组织发声。

“专业创作有专业创作的界定,我认为于正作品抄袭《梅花烙》的证据链还是很明显的,主要人物关系的设定,情节的走向,还有一些细节的模仿,一目了然。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宋方金告诉本刊记者。

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对本刊说,他们将相关媒体报道和网站调查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

就此,本刊记者采访了著名版权律师王韵,他表示:“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作出认证和裁判的一个参考。我们曾讨论过,比对两部作品是否应采用社会调查的方式。如果看过《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100个人中,90个人都认为两者一样,这种社会公论对于裁判来讲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公论明显跟法律相违背的时候,法官也一定要坚持法律。”

虽然舆论在说琼瑶起诉于正“抄袭”,但实际上原告起诉的名义是“非法改编”,即“未经许可把一部戏改成另一个戏”。

原告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说,现有法律对影视剧“抄袭”的界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原告方从“非法改编”这一更加宽松的角度起诉。

这是北京知识产权领域案件审理过程中首次出现“专家辅助人”,作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的编剧汪海林,决定接受原告律师委托充任这一角色。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被告双方有同等权利邀请专家辅助人出席,而据汪海林透露,被告方虽然找寻多方,但最终仍未征得一位编剧愿意为其担任这一角色。

借鉴还是抄袭

关于抄袭、借鉴和改编的界定,一直是法律界的难点。“一个导演用一两个镜头向另外一部作品致敬,是借鉴了某位电影大师的风格;如果这个桥段拿过来,一模一样地再拍一遍,那可能叫抄袭;借鉴和抄袭之间有一个模糊地带,就是改编。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王韵说。

据北京三中院的微直播显示,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不断援引古代小说和典籍来说明《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相似之处来自公有素材,比如“偷龙转凤”、“英雄救美”等桥段。

王韵对此表示,“英雄救美”虽是公有领域,但“要看你是否、多大程度上使用了原作者独创性的表达”。

王韵认为,如果两部作品多处出现情节点的相似,且是承前启后的关键性情节,就足以构成侵权。

“比如前几年的郭敬明侵权案,两部作品都有穿名牌吃西餐的情节,但如果只有这两处情节相似是不构成抄袭的。事实上,两者有很多处类似的地方,后者明显借用前者,改头换面进行使用。”

早在2014年4月,于正被琼瑶举证侵权之初,曾与于正合作过的编剧李亚玲就发微博爆料,于正有一个20%理论——抄袭只要不超过20%,法律就不能追究。

王韵说,这种比例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支持。

“一个计算机软件代码上千上万行,关键部分只有几百行,如果抄袭的是核心代码,虽然只占整个代码的5%,但也构成了抄袭。”王韵说。

“于正这样的创作方法比较讨巧,利用别人的东西拼接、组装成新的东西,但他的挪用不是逐字逐句,且没有用原来的人物,因此法律裁判其侵权的难度较大。”王韵说。

在此案件中,原告方尽力从具体表达层面举证被告方。据王军介绍,原告方举证被告方在21个情节点、人物关系设置和情节串联上,使用了《梅花烙》的独创内容,而这些情节点串联起来,就能构成《梅花烙》的基本故事梗概。

编剧行业怪现状

这次起诉案折射出了中国编剧行业的怪现状。“近年来行业产量猛增,年产量几万集,比自己刚入行时增长了十几倍。因为生产速度加快,导致编剧没有充足的时间去创作,占据市场的都是短平快的、或形成流水线规模的产品。”汪海林告诉本刊记者。

“越来越多各式背景的人员从事编剧行业,水平良莠不齐,也动摇了行规。”汪海林举例说,“有的编剧为了获得一个机会,不拿钱先写,可能被骗被欺负。其实,行规的第一要求是先签合同,拿钱再写。宁可少要钱,但程序不能让。”

据受访编剧说,即便名声大小不同,但编剧维权的难度都是一样的。知名编剧余飞说,自己多次遇到侵权事件,“有的可能比琼瑶的更严重,但都放弃了维权”,主要原因是“觉得花费精力不值得”。

目前规范影视行业主要靠自律,法律是底线。虽然业内有一些社会组织团体,如编剧工作委员会,但都不具备行政能力。这种情况下,编剧的维权意识就显得格外重要。

申请著作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王军建议作者去版权处登记,可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受访的编剧普遍认同,此次案件的审理会对整个影视行业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王军希望这次案件能够“成为未来的裁判标杆,比如如何判断改编和抄袭”。

编剧如何规避合同陷阱

除了琼瑶诉于正案,王军2014年还代理了陈思成,李亚玲就《北京爱情故事》的编剧合作纠纷案,以及《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署名纠纷案。

“这三个案件折射出影视行业从业者在法律观念、权利意识、合同契约精神方面的问题。”他说。

王军强调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将缺乏原始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协议对于版权、创作标准、稿酬、署名、交付、衍生开发等等,一定要有非常明确的细节性约定。

王军说,合同签署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博弈,编剧应注意避开合同陷阱。

汪海林也特别强调,编剧要签署“授权转让合同”,而非“委托创作合同”。“两者权利范围不一样。授权转让的话,主要权利在编剧这方,全部写完再去卖,而委托创作是受甲方委托,很多权利已经属于甲方了。”

另外,汪海林还提醒编剧在合同中要写明一些重要条款。比如,电视剧要按照满集支付稿酬;比如写了30集,而电视剧剪出了35集,编剧应要求获得多出来的5集稿酬;前期签约时,要写明在签约之日起多少天之内拿到定金,拿到定金才开始工作,定金比例一般是10%。

汪海林认为,现在很多的合同仍是霸王条款,有的规定“甲方在全球范围内永久拥有版权”,这意味着编剧只有获酬权和署名权,其他的权利和收益都得不到。

根据最新的著作权法规定,目前仍然是“约定优先”原则,换句话说,合同最大。意识到业内的合同问题后,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在网上发布过一份统一的合同,并且希望能在业内推广,以保护广大编剧的利益。

(本刊实习生乔子倩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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