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民法基本保障到日益增多的惠台政策台湾图书 逐步得到法规保障

2015-02-13

台声 2015年2期
关键词:交流

从最初冰冻时期的各自发展,到今天如火如荼的交流合作,两岸图书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这期间,除了两岸图书人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以外,更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多年来大陆始终强调保护台湾地区图书作者版权和其他各项权益,制定专门的法规法令给予政策加持。

从保护台湾作品版权开始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批批台湾作家的作品开始在祖国大陆出版发行。为保证这一趋势的正常运行,保证作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出版局作出了一系列保护台湾著作权的规定。

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在所发的《对于内地出版港、澳、台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尊重台港澳同胞版权”。1987年,国家版权局发出《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要求对1980年7月1日后重印、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作品的情况,立即清理。凡未支付稿酬的,按作品出版或发表时的付酬标准与办法结算应付稿酬,并予以保存,以备作者日后随时领取,并责成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具体负责。

在大陆各地书店的台湾书籍

1988年3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关于“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的规定,为保护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促进大陆与台湾之间的文化交流,对大陆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的版权问题,特制定《规定》。

为维护作者权益,大陆1991年6月施行《著作权法》,1992年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在著作权、版权方面与国际接轨。……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交流
如此交流,太暖!
学习交流
加强交流沟通 相互学习借鉴
学习交流
学习交流
学习交流
学习交流
周樱 两岸交流需要更多“对画”
回眸·交流
交流&イベ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