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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2015-02-12王艳翚

医学与社会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药

周 蕾 王艳翚

南京中医药大学经贸管理学院,南京,210023

中药是我国的传统优势领域,对中药的法律保护,现代社会普遍主张优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其他保护手段,专利制度具有保护力度强、排他性高的优势,是迄今为止涉及药品保护最有效的一种法律手段,世界各国也普遍认同药品专利的保护效应。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正是围绕专利制度为核心而创制。但是中药与西药的现实差异,使得对西药保护效果显著的专利制度,在面对中药的保护时,却出现了难以协调之处。如果将专利认定为中药保护的唯一手段,其定位值得反思。

相比之下,商业秘密在中药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表述为“未公开的信息”[1]。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不同于专利的公开化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高审查标准,商业秘密给予权利人更为务实的选择,在中药领域有一定的适用空间。

1 中药专利保护的困境

1.1 中药公开配方及工艺易被仿制

根据我国的专利法,申请专利需要满足早期公开的条件,这就意味着国家专利局对申请专利的中药产品,在审查过程中一律要对外公开其详细内容,包括中药的具体配方、组成及制作工艺等内容。而基于中药的特殊性,一旦这些内容被公开,极易被他人仿制甚至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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