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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买扑演变的博弈分析

2015-02-12杨永兵

云南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长编熙宁制度

杨永兵

买扑广泛存在于宋代酒、盐、商税、坑冶、津渡、陂塘、茶、矾、官田宅、政府购买等经济领域,是当时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宋代买扑经济现象已经引起许多学者的注意,前辈们对宋代买扑管理制度以及酒、盐、津渡、政府购买类型买扑已经进行过积极的探索,为宋代买扑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现存关于宋代买扑的研究成果一是缺乏理论支持和分析工具,上升到理论分析层面的成果不多;二是系统性不够、宏观研究较少。*关于宋代买扑制度研究的现状,可参阅拙作《近三十年来宋代买扑制度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9年第10期)一文。20世纪80年代后,博弈论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被引入到经济史研究中。目前,博弈论已经成为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研究中最为重要而且是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本文利用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首次对宋代买扑的演变过程进行探讨,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募民主之

宋代买扑源自五代时期。现存买扑的最早记载是在五代后唐长兴元年(930)。长兴元年二月,南郊毕。诏:“……应诸道商税、课利、扑断钱额去处,除纳外年多蹙欠枷禁征收,既无抵当并可放免。”*《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从这条诏书来看,既然后唐已经放免于诸道实行抵当制度的“扑断钱额”(即买扑课额)制度,显然在这之前已经实行了买扑制度。继后唐之后的后晋、后汉、后周,目前还未见实行买扑制度的记载。

公元960年,赵匡胤在汴京北郊的陈桥驿发动兵变,建立北宋。随着赵宋政权的日益巩固,经济建设也逐渐恢复。那么,在宋代经济史上属于制度创新的买扑开始于何时呢?太宗至道三年(997)九月,监察御史王济上疏说:“榷酤未宽,则民多犯禁而为盗,且山海酒曲之利,皆民所共,今尽夺之,是与民争利,反害之也;或少宽之,国用未必乏,而民且不犯矣。”*《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四十二太宗至道三年九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应该说,王济已经敏锐地看出“山海酒曲”禁榷太严会导致“民多犯禁为盗”的严重社会后果,故建议采取“或少宽之”的办法,或者说是官民共同瓜分“山海酒曲之利”的办法。而这一办法在实施中就是买扑。据南宋史学家李心传记载:“其坊场课利者,自开宝九年冬诏:‘承买以三年为期限,仍戒当职官吏勿得信任小民一时贪利妄增课额,此祖宗之仁政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四之二十三,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显然,在北宋开宝九年(976)买扑已经存在。南宋人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也记载:“先是,茶盐榷沽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额求利,岁或荒谦,商旅不行,至亏失常课,乃籍其资产以备偿。于是诏以开宝八年额为定,勿辄增其额。”*《长编》卷十七太祖开宝九年冬十月壬戌。这说明宋代茶盐榷酤实行买扑的时间早于开宝九年(976)。清人徐松编的《宋会要辑稿》载太祖开宝四年(971)正月诏书:“诸路州府买扑场院人员,访闻以所收课利擅贷于民,以规息利,有逋欠者取其耕牛、家资以偿或经官司理纳追禁科,较民甚苦之,自今所收课利钱旋赴省库送纳,不得积留,擅将出放违者,当除籍及决杖配隶,告者赏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四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而元朝时期的马端临的记载为:“开宝三年,令买扑坊务者收抵当。止斋陈氏曰:‘买扑始见此’。”*《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六·杂征敛,考一八六,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显然,南宋时的陈傅良认为在开宝三年(970),买扑已经出现。南宋时众多的史家对宋代买扑开始实施的准确时间的认识尽管有分歧,但大致时间却相对一致地指向了太祖开宝年间,他们所处年代与北宋相距不远,其说法也比较可信。根据上述认识,我们可以认为:在北宋初年的太祖开宝年间(968—976)买扑已经在宋代出现。

在“募民主之”阶段的宋代买扑中,迫于宋初社会经受长期战争摧残、亟需恢复的局面,作为博弈主体之一的宋代政府实施买扑的预期收益在于既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又兼顾缓和社会矛盾,使饱受长期战乱之苦的人民尽快从战争创伤中恢复并安顿下来。因此,宋代政府在这一时期制定的宋代买扑博弈规则有两类,一是实施买扑制度过程中的“勿辄增其额”的仁政、爱民习俗,二是抵当制度、分界制度和招保制度等保证政府买扑收入的制度化措施。

尽管宋初的买扑处于初创阶段,但还是在制度探索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宋太祖时确立的抵当和分界制这两项基本制度。首先是抵当制度。抵当制度是买扑者在买扑开始前向政府缴纳的保证金,抵当有可能是钱,但更多是田宅等大宗的不动产。抵当多的有优先获得买扑权的可能。买扑中的抵当制度来源于后唐。长兴元年(930)二月,南郊毕。诏:“……应诸道商税、课利、扑断钱额去处,除纳外年多蹙欠枷禁征收,既无抵当并可放免。”*《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二。这条诏书明确规定民间所欠的买扑课额,若没有抵当便可以赦免,显然抵当制度已经在买扑中出现。宋朝初年的买扑制度也沿袭了这一制度。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记载:“开宝三年,令买扑坊务者收抵当。”*《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六·杂征敛,考一八六。这说明早在开宝三年的买扑坊场中就已经实施了抵当制度。其次是分界制。分界制是指确定了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三年)买扑制度中博弈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在期限内,宋代政府不能把买扑权转让给出价更高者,而买扑者则必须按照约定如期向宋代政府缴纳买扑课额。南宋李心传记载:“其坊场课利者,自开宝九年冬诏:‘承买以三年为期限,仍戒当职官吏勿得信任小民一时贪利,妄增课额,此祖宗之仁政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四。这说明北宋初年的开宝年间已经确立了三年一界的分界制度。自此,分界制度一直贯穿于宋代的买扑中。另外,宋太宗时还确立了招保制度。招保制度是和抵当制度相联系的,招保制度是在买扑者抵当不够的情况下由资产充足者对其提供的一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担保制度。宋太宗淳化年间(990-994)的买扑酒务,“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其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者,均偿之”*《长编》卷三十五太宗淳化五年夏四月戊申。。显然,买扑者和保人都有责任补足向政府缴纳的买扑课额。从这一时期宋代政府制定买扑的博弈规则来看,除了分界制双方必须遵循外,抵当制和招保制都是保证宋代买扑的实施者利益而要求买扑参与者单方面遵循的博弈规则。因此,从总的来说宋代政府此时期实施买扑的预期收益还是侧重于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

在北宋初期的太祖、太宗、真宗、仁宗朝,买扑参与者身份属性具有什么特点?即“募民主之”中的“民”具体指的是哪一个社会群体呢?显然,在遵循宋代买扑制度博弈规则——抵当和招保制度之下能够参与买扑的群体是资产较高的人群,即豪民。太祖时“茶盐榷沽课额少者,募豪民主之”*《长编》卷十七太祖开宝九年冬十月壬戌。。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时,诏:“先,募民断买场务,获有羡利,即收入己。”*《长编》卷十八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甲申。太宗淳化五年(994)“戊申,下诏募民自酤,输官钱减常课十之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资产,长吏及其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者,均偿之。是岁,又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麴收其值。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长编》卷三十五太宗淳化五年夏四月戊申。。太宗朝以后,宋代地方州县买扑仍有豪民主之的,不过已经不再成为主体了。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酒务旧委牙校,而三司许州豪增课夺之”*《长编》卷六十三真宗景德三年七月壬寅。。仁宗天圣七年(1029),开封府界提点诸县公事张应物言:“诸县酒务,多为豪民买扑,坐取厚利。”*《长编》卷一百八仁宗天圣七年十二月辛亥。在宋代,就户籍上来说,民户和官户是截然不同的。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从宋太祖至宋仁宗天圣时买扑参与者都是有财富实力雄厚的豪民,官户明确禁止参与买扑。

在“募民主之”的宋代买扑博弈阶段,虽说保障其运行的博弈规则分界制、抵当与招保制已经形成,且对博弈的主体有所约束,但相对来说,宋代社会中实施买扑的根基还是比较薄弱的。一方面表现在这一时期买扑的实施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更大程度上来说是宋代政府的一种对民间人士的恩赐,可实施也可不实施。另一方面还表现在买扑对宋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甚微,买扑的实行俱在茶、盐榷酤课额较少的地方。

二、酬奖衙前

衙前亦称牙前,是宋代民间必需承担的差役之一,属于重役,往往危及乡村的稳定。关于宋代差役的种类,《宋史·食货志》中有比较清晰的概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货上五,役法上,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在宋代民间承担的众多差役中,衙前役因为主管、运输乃至代购官府物资且要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而成为民间的沉重负担,有的民户甚至出现因服衙前役而破产的惨状。真宗大中祥符年间,“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替运官物,往往破产”*《宋史》卷一百七十七,志第一百三十,食货上五,役法上。。因此,民间役法尤其是衙前重役的问题累积到北宋中期后,成为政府必须面对且又必须解决的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调整买扑的预期收益来实现,即由旧有的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向保证民间衙前重役的顺利实施且又不对民间造成严重冲击转变。而这样的调整过程,也就完成了宋代买扑由“募民主之”向“酬奖衙前”的转变过程。

宋代的买扑酬奖衙前,开始是衙前的一种主动行为,后来被官府普遍推广。在真宗景德年间,已经有用买扑来酬奖衙前的记载。真宗景德三年(1006),三司对旧委牙校买扑的酒务“许州豪增课夺之”,中正争论于朝,最后“诏复委牙校如故,仍特遣使谕旨”。*《长编》卷六十三真宗景德三年七月辛丑。到了仁宗景佑年间(1034),买扑酬奖衙前已经在全国普遍实行。“庚寅,听诸州衙前及无荫人扑买官酒务。”*《长编》卷一百十四仁宗景佑元年春正月庚寅。仁宗嘉佑五年(1060),户部判官钱公辅任明州(今宁波市)知州前,明州地区就实行过比较细致的买扑酬奖衙前法。其办法是“牙前法以重、难、积劳差次三等,应格者听指买酒场”*《长编》卷一百九十一仁宗嘉佑五年二月乙亥。,即按照衙前役的难度来确定买扑大小规模不一的酒场来酬奖。除此之外,宋代的衙前分为两种,其一是按照政府规定顺次轮到的民户充当责任重大的重难衙前,其二是民户主动承担的衙前,即“投名衙前”。因此,衙前种类的不同,酬奖衙前的买扑坊场也有所差异。神宗熙宁四年(1071),就有诏书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等,旧以酬衙前者,并官自卖之,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卖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长编》卷二百二十七神宗熙宁四年冬十月李焘自注。这条诏书清晰地规定了位于城市中课额较高的买扑坊场酬奖重难衙前,而位于城郊及乡村的厢镇课额较低的买扑坊场则酬奖投名衙前。

在“酬奖衙前”阶段的宋代买扑博弈中,宋代政府的预期收益——使民户服衙前役很容易就完成,但买扑参与者的预期收益却并不容易实现。服衙前役者不一定都有时间和能力来管理买扑酒场。同时,买扑酒场的经营还受社会经济波动的影响,其存在的经营风险是无法预知的。“酬奖衙前”阶段的宋代买扑出现了“然富者数得应格,而贪者以事系留,日益困,应募者鲜,至阙额则役乡户为之,民或竭产不足以偿费”的制度困境。*《长编》卷一百九十一仁宗嘉佑五年二月乙亥。“酬奖衙前”买扑中的买扑参与者的预期收益并未顺利实现,其实施难以持续,所以明州知州钱公辅“乃取酒场官卖收钱,视牙前役轻重而偿以钱,悉免乡户,人皆便之”的改良做法,*《长编》卷一百九十一仁宗嘉佑五年二月乙亥。试图对“酬奖衙前”买扑进行制度创新。钱公辅对买扑酬奖衙前法进行的制度化变革措施在于实行官府收取原酬奖衙前的买扑酒场出卖给他人,再直接给钱酬奖衙前的办法。而这个办法,也就是熙丰变法时的实封投状法。

三、实封投状

公元1068年,宋神宗即位后发愤图强,力图振兴处于危机中的宋王朝,重用王安石、吕惠卿等变法派,实施以国富兵强为目的的改革,这又被称为熙丰变法。买扑在全国的普遍推行是熙丰变法的内容之一。同时,这一时期确定的实封投状制买扑成为此后宋代买扑的制度安排,并一直延续到宋末。

自宋初以来,宋代政府实施买扑的预期收益中并未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重点。但是,随着宋代政府财政支出困难的增大,对买扑课额的增加也日益关注。早在真宗景德三年(1006),三司就曾允许地方诸州豪民增课夺取旧委牙校买扑经营的酒务。*《长编》卷九十九真宗景德三年七月辛丑。通过增课买扑,宋代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有能力经营买扑的民间人士也可获得一定的收入,是一种官民互利的局面。但是,市场竞争下买扑经营的长期持续必须建立在博弈主体的预期收益都能实现的前提之下,宋代政府并不能强迫民众参与买扑。在宋代买扑实施的博弈过程中,官府和民众都想获得各自的最大收益,在买扑制度收益这块蛋糕总额中,博弈主体中任何一方预期收益的增加都意味着另一方收益的减少。而宋代买扑博弈的实现却又是官、民都必须参与的,双方在此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政府提高买扑博弈中的预期收益而增课太大,买扑参与者相应的预期收益就减少,甚至没有预期收益,自然无人愿意买扑;政府增课太小,则有违政府实行买扑就是为了获取最大买扑课额的制度初衷。可见,若没有一种比较好的制度来加以调节,买扑就很难进行下去。实封投状便是适应这种形势而出现的调节买扑者和官府之间关系的官民互利的制度。

实封投状制是宋代买扑中的主要形式。据南宋史学家李心传的考证,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春,实封投状制买扑就已经在东南地区出现。*《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四,《东南酒课》。当时是在全国局部地区零星出现,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到神宗熙宁年间,宋代政府向全国推广了实封投状这一买扑办法。当然,史料中并未明确全国普遍实施实封投状买扑的具体时间。早在熙宁三年(1070)的十一月、十二月,朝廷便下诏同意陕西常平仓司、开封府界提点先后奏请在诸般场务中实行实封投状买扑法。*《长编》卷二百一十七神宗三年十一月甲午;《长编》卷二百一十八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据此可以断定,在熙宁三年实封投状已经在陕西路和开封府实行了。李焘以不太确定的语气记载了熙宁五年(1072)春,全国在买扑酒务中普遍实施了实封投状的状况,即所谓的“遍扑买天下酒场”。*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自注中记载实施的具体时间不一,但大致在熙宁五年春天。《长编》卷二百十七,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条为熙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长编》卷二百十八,神宗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为熙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长编》卷二百二十,神宗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条为熙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元祐二年(1087)殿中侍御使吕陶奏言坊场“盖累界放卖,至今凡十五年,其始则有实封投状,竞利争占,虚增价直,诈通抵产之弊”*《长编》卷三百九十四哲宗元祐二年春正月辛酉。。据此可以推测,宋代于熙宁五年(1072)普遍实施了实封投状制。因此,依据李焘自注和吕陶奏言的相互印证,我们可以做出判断,熙宁五年(1072),实封投状买扑法在全国普遍实施了。

熙宁年间实封投状制买扑的具体做法是把诸般坊店场务“界满拘收入官,于半年前依自来私卖价例要闹处出榜,召人承买,限两月日,并令实封投状,置历拘管。限满,据所投状开验,着价最高者方得承买,如着价同,并与先下状人,其钱听作三限,每年作一限送纳”*《长编》卷二百二十神宗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由上观之,实封投状包括下列内容:一是买扑课额的确定是官府在原场务届满前半年,公开发榜限两个月召人买扑,买扑者自由投状;二是在两个月投状期限内,谁投状买扑的价格高谁就获得买扑权,相同价者先投优先获得买扑权;三是买扑者应缴纳的买扑课额并非一次全部缴纳,而是分做三年,以每次缴纳三分之一的办法来完成。当然,实封投状制买扑除上述内容外,还有抵当制、招保制和分界制作为博弈规则来约束官民双方。

然而,在实封投状买扑的博弈过程中,由于宋代政府主导着宋代买扑的实施,而能够实行买扑的场务数量却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因此,市场竞争下买扑者为获取买扑权,竞相加价,导致宋代政府获得的买扑课额急剧增加。哲宗时侍御史吕陶提及实封投状下的买扑者“妄添所置之直,只直一千贯者,辄以二千贯买”*《长编》卷三百七十六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乙卯。,自由竞争下买扑价格超过实价一倍。而同时期的刘挚则说“新法乃使实封投状,许价高者射取之,于是小人侥一时之幸,争越旧额,至有三两倍者,旧百缗今有至千缗者”*(宋)刘挚:《忠肃集》卷五《论役法疏》,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99页。。买扑价格超过实价高达十倍。显然,在实封投状制买扑的博弈过程中,市场自由竞争下买扑场务的稀缺性导致买扑者对未来预期收益判断的不理性。故随着实封投状的持续进行,在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场务败阙,买扑民户家破产竭的情况,使买扑的博弈打破了均衡,出现了危机。如哲宗元祐初年时的成都府管辖买扑场务“第一界卖七十二万余贯,第二界六十六万余贯,第三界四十二万余贯,大率只收得一半入官,外余无可催理。大率一县之内,中户以上因买坊场或充壮保而破散者,十常四五”*《长编》卷三百七十六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乙卯。。不但政府的买扑课额日渐减少,还对民间造成严重的破坏。显然,买扑场务不能正常进行,对博弈中的官民双方都没有好处。

故至元祐初年,宋廷又出现了对实封投状买扑进行改良的酌中立额买扑和明状买扑。元祐元年(1086)六月六日,详定役法奏准罢实封投状制,实行降低买扑坊场价格的酌中立额制,具体办法视原买扑场务情况是否顺利有所差异。“若累界有增无减,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为额。前后拖欠数多及累界无人承买,比最高价亏及五分以上者,具相度减定申州与转运司,次第保明申省。仍立界满承买抵当约束,余并依旧条”*《长编》卷三百九十四哲宗元祐元年六月癸巳。李焘注:按八月二十三日户部言,出卖户绝田宅,已有估覆定价,欲依买扑坊场罢实封投状。从之。。依此和李焘注文可推测元祐元年买扑场务中已全部废罢实封投状,改用酌中立额。酌中立额是宋代官府主动降低自己在买扑制度博弈过程中的预期收益,希望重振买扑,其他相关制度与实封投状相同。但全国各地买扑场务赢利能力有好有坏,各地情况不一,全部采用“一刀切”的酌中立额制买扑官府难以获得最大的课额。这显然是在博弈中处于强势的宋廷所不愿意的,故不久后又打破均衡再次变革买扑制度。

元祐三年(1088)九月二十九日户部就奏准立明状增钱买扑坊场。户部状称“看详买扑场务,巧弊百端,若只以酌中定额,即沽买兴盛之处,过赢厚利,并不增长价钱,偶值界满未有人承买,却便节次裁减官钱,深虑浸久大段亏减岁入。若许人明状添钱,承买人户自然酌中度合直价钱投数。”*《长编》卷四百一十九哲宗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丙辰李焘自注。户部实行明状买扑的基本原因在于酌中立额下买扑者“过赢厚利,并不增长价钱”,长此以往会“大段亏减岁入”,并不符合该时期实行买扑是为了获得最高财政收入的博弈本意。但明状买扑在实行中的弊端也并未减少,甚至超过实封投状。同年闰十二月,右正言刘安世评论说:“今则明书钱数,众各见闻,又择价高之人便行给付,民既是贪得,无有远图,并驱争先,更进迭长,惟恐失之,岂念后患。臣窃谓坊场、河渡之类,既许民间承买,输纳官课之外,必有余得,乃可为生。今若复开争端,明状买价,人知无益,谁肯徒劳。惟是贪迫之人茍求侥幸。一遭凶岁,鲜不破家,偿纳不允,累及同保,则明状之害,有甚于实封者矣。”*《长编》卷四百一十九哲宗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丙辰。明状买扑场务的制度措施与实封投状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异在于买扑参与者认缴的买扑课额在提交给官府竞争时是开放还是密封。宋代政府采纳了刘安世罢明状法的建议,明状添钱买扑场务法推行不足三个月后又重新采用了原有的实封投状法。自此,实封投状法就成为宋代买扑的主要方法,且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

四、结 语

由上可以看出,宋代买扑的演变经历了“募民主之”“酬奖衙前”和“实封投状”三个阶段。在其演变的不同阶段,博弈主体的预期收益和遵循的规则是不断变化的。宋代政府在买扑制度的博弈过程中的预期收益经历了“募民主之”阶段的缓和社会矛盾、“酬奖衙前”阶段的酬奖服衙前差役和“实封投状”阶段的获取最大财政收支效益的变化,而宋代买扑参与者在买扑演变的博弈过程中的预期收益始终是一致的,那就是获取买扑事务的最大利润。

由于宋代买扑制度的博弈发生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宋代,博弈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宋代政府处于博弈中的优势方,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获取支付——实行买扑的预期收益打破均衡,进而不断调整买扑政策并制定博弈过程中双方必须遵循的一定策略——规则。而作为博弈另一主体的买扑参与者只能被动地参与这一博弈过程。当然,由于宋代买扑制度的博弈发生在宋代大发展的商品经济大潮中,商品经济具有与生俱来的竞争性和平等性。因此,尽管买扑的参与者在其博弈过程中是被动的,但不是被迫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理性预期收益来判断是否参与宋代买扑制度的博弈过程,对自己有利就参与,无利则放弃,故对宋代买扑演变的博弈来说,其重要性不亚于博弈的另一方——宋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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