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研究
2015-02-11宋才发李文平
党政研究 2015年1期
宋才发+李文平
〔摘要〕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市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调配作用不到位,招拍挂制度不完善,征收补偿问题依然凸显。必须在规范城乡统一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门立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制度,严惩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涉地职务犯罪。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完善纠纷救济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职务犯罪;基层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1-0117-0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1条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1〕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2〕。本文拟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略陈管见。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调配作用不到位。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约2.7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1.5%〔3〕。然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农地流转缺乏稳健的市场机制,政策执行出现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农村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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