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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

2015-02-07丁木兰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所有权国有资产经营权

丁木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浅论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

丁木兰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法律原因与国有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界限不清、权利义务配置不合理有关。若要彻底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就要从制度层面上明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合理对称的配置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权利义务。

关键词:国有资产;经营权;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280-01

作者简介:丁木兰(1991-),女,土家族,湖南常德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

为什么相较于私人财产,国有资产更易流失?就是因为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相比,国有资产所有权界限模糊。我国传统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理论建构在财产所有权不过是所有制的法律反映这一基本命题之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这一公有制的法律反映,其性质只能界定为公有权。我国中央政府作为公有制国家的“守夜人”,其财产权也只能被定性为公有权。于是,财产的国家所有、政府所有、全民所有在公有的旗号下被合而为一。然而根据上述基本理论,事实上并不能明确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的具体权属,也无法通过对称的法律责任来制衡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权利。因此,人们不仅容易对国有资产产生觊觎之心,而且还有大量的机会来采取多种手段实施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而国有资产所有权之所以不能清晰界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将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认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不能与经营权分离,国有企业在取得经营权后就取得了国有资产所有权。

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这是确定的,故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财产应归全民所有。但因为人民无法直接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就由政府将一部分的国有资产授予给企业经营,企业在此基础上取得一定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就此种权利而言,一部分人认为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但是根据《物权法》117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以看出,用益物权以收益为目的且不享有处分权,而政府授予给企业的的权利中包括一定的处分权,故此种权利不是用益物权,一般称之为经营权。所谓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配置严重失衡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基础是国家同企业之间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此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收益权归委托人中央政府享有,除非委托人让利放权,否则代理人不能直接享有国有资产的收益。但实际上,代理人通常将这些收益收归其自己所有,并直接享用了这部分收益。另外,代理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排他性处分权,并不是建立在以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来对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础上。这就意味着如果代理人在行使处分权时失职失误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委托人无法向代理人主张赔偿。同时,尽管委托人赋予给代理人的经营权是法律上确定的权利,但是委托人要求代理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与其说是法律义务,不如说是道德义务。因此,在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模式下,当国有资产发生流失时,委托人除了可以对代理人中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并无有效的法律手段来对资产流失本身实施救济。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几乎全部都由没有具体参与经营管理的委托人自己承担的情况下,无论怎样规范代理人行为都将是无用的。

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合理对称的配置国有资产经营权人与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本良策。

一是要明确规定经营权人不得侵害所有权人的利益。经营权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经营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滥用经营权,侵害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即全体人民的利益。国有企业经营权人给国有资产造成任何损失的,都应负赔偿的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要明确规定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干涉经营权人的经营管理。所有权人不得随意的加重经营权人的负担,让经营权人承担本不属于其的义务。政府强加给企业的负担是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故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所有权人即政府不得干随意涉国有企业经营权人的经营管理。

三是经营权人在获得国有资产经营权后应向所有权人支付合理的对价。经营权人通常获得的是某一垄断领域的经营权,凭借此垄断经营权,经营权人通常会获得超额利润,因此经营权应该向政府上交这部分超额利润,同时国家也有权提取超额利润并用之于民。但是因经营权属于劳动力权,经营权人可凭借其参与剩余价值创造所付出的劳动,分享在国家提取超额利润后的剩余价值的权利。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不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权利义务界限只会导致国有资产所有权缺失,而所有权的缺失不仅会使国有资产发生“公地悲剧”,而且还会滋生腐败。同时若不合理配置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在制度层面上对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体系本身进行改革,那么仍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306-307.

[2]梁彗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5.

[3]聂佳.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原因探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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