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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2015-02-07朱亚秋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公共利益国有资产

朱亚秋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诉法排除公民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立法者担心允许自然人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出现公益诉讼泛滥的局面,不利于维持社会稳定。笔者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以下的几点看法:

(一)公民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公民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1、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是一种宪法性权利。2、毕竟机关团体属于少数而公民占有绝大数,当有关机关组织还没有察觉到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出现时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怠于维护公共利益时,公民个人一般会在第一时间里敏感地发现不法侵害,公民个人也完全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这时公益诉讼不仅仅体现公益,而且还弥补了以国家机关代替公益的延迟性和缺乏信任性。3、对于滥诉问题,有学者认为,滥用诉权和该不该赋权的问题不在同一层面,滥用诉权可以在立法和司法当中寻找对策。而且公益诉讼旨在公益,不仅为了追求自己在个案中的个别私利,也就是说在公益诉讼中追求个别私利也只是公益诉讼的一个附带的诉讼,公益诉讼追求的是超越个案的公共利益和更高的价值,所以,公民个人大量提起公益诉讼还属于滥诉情况吗?

(二)检察机关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1、确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保障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国有资源流失现象较隐蔽,普通公民很难掌握其流失的证据。检察机关可利用其法律监督职能掌握其违法证据,保护了国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近年来全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1500-2200起,环境违法事件也在2万件左右,单单依靠行政机关不能谋求司法干预程序,所以,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来对环境污染的违法者进行起诉,以捍卫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确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已是各国的共同趋势。据资料显示,德国、日本等国家都从法律明文规定或判例中确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三)相关社会团体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从事相关公益诉讼维护的团体(如消费者协会)也应具备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理由是:1、从事相关公益诉讼维护的团体和一些自愿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般组织具有公益性。相关的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妇联、消协以及公益法律机构,这些社会团体设立的目的就在于保护相对较弱的工人、妇女儿童、消费者等的合法权利,2、从事相关公益诉讼维护的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和一些自愿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般组织具备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3、从事相关公益诉讼维护的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和一些自愿维护公共利益的一般组织具备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有利于减少诉讼环节和诉讼浪费。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

新民诉法的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其中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因是公益诉讼重在公益性,公益诉讼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个人诉讼体现私益性。由此,我们要把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相区分,虽然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众多,但这些受害者是明确的,代表人诉讼仍然是追求个人利益。

(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不健全,大肆掠夺国有资产。目前全社会越来越关注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解决的问题,而利用公益诉讼制度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应该是一个良好的途径。因为国有资产属于人们所有,就像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定意义上全体公民就是国有资产的股东,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已经属于侵害公益的范畴。虽然在实践操作中,公民个人和普通组织的力量相对还是薄弱,但这绝不说明公民和组织不可以提起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的公益诉讼,公民和组织还能更好的监督该诉讼的进程,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更好的予以维护。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法院

为了保证案件审理效果,在民事公益诉讼初步施行阶段,民事公益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是在本辖区属于有重大影响的的案件,所以民事公益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判决的统一,有必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裁判的法律效力及延伸问题

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裁判应当可以作为对公民个人和社团组织请求金钱赔偿中的在先判决,但前提是前后案件原被告之间具有相同的不法侵害且被告相同或前后案件原被告虽各不相同但具有同一诉讼事实,前案实质性要件的审理对后案也具有约束力,后案当事人无需再证明,当然除非当事人另有证据足以推翻。这样对公民个人和社团组织适用在先判决,法院成立专门的审查组织,审查原告是否符合受害群体的特征及受损害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最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可适用前判决的裁定。避免了前后案件裁判结果不统一的尴尬局面。

五、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费用问题

虽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诉讼案件的启动还是先有原告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公益诉讼的目的为禁止和停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对个人私利的救济都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且基本上是付出大于回报,面对这种状况为保障公益诉讼切实有效地付诸于实践,一方面有检查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时,相对诉讼费用应由国库负担,因为公益诉讼的提出是为保障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使败诉应该由人民共同来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当由公民个人和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时可以先向此基金会申请公益诉讼费用,此基金会审查批准后再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六、结语

公益诉讼的公益目的性和主体的普遍性很大程度推动法治和社会的进步,而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合法地位,这也必定将中国诉讼法推向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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