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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刍议

2015-02-07狄聚圳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刍议

狄聚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政府决策是政府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实践中,由于我们在制度上法律上没有一套成熟的规定,决策失误、乱决策、违法决策等情况普遍。大到国务院各部委,小到各个区县的党委,都有决策失误的情况发生。因此,有必要针对政府行政决策从制度上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责任追究程序,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水平,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依法决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49-02

作者简介:狄聚圳,男(1990-),山东莱芜人,上海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其中有一个重要指标就是依法行政决策。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决策权尚无具体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决策在实践中随意决策、任意决策等现象普遍。“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一把手们常常为了自己的政绩,做出一些不符合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违法决策,给老百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常常引发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如何避免违法决策的发生呢?这就需要从制度上着手制定一些关于依法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应该建立起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决策是什么

政府,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其主要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职责。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中,都要通过其政府政策的决策和实施,来确定和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和利益。政府决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对需要解决的一些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等社会重大问题做出的某种政策或行为的选择,并通过执行来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二、政府行政决策失误的主要表现

(一)独断型决策失误

早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里就曾明确提出要实现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我们看到,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依然十分普遍。行政决策没有实现民主化,不经过党委其他成员的共同讨论,就由一把手一人拍板决定与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更是没有经过公众的听证与专家的论证,就着急上马。小到几千万大到几十亿的工程在开工建设不到一半后即遭受停工和烂尾,这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带来大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二)经验型决策失误

由于行政决策的未来性、复杂性和大规模性,因此,在行政决策中所要面临的选择要比在其他决策中的选择难得多。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十八大报告中才提出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具有创造性、择优性、指导性的特点。创造性指是指决策总是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成的新任务而作出选择,不是以前的决策复制,对待新的问题要具体的实践分析和创造。择优性是指在多个决策的方案的对比中寻求能获取较大效益的行动方案,在选择之前,应该尽量穷尽所有可选择的方案,对每一个可选择的方案都充分的论证,决定出哪个方案是最合理的,因此择优是决策的核心。指导性是指管理活动中,决策一经作出,就必须付诸实施,对整个管理活动、系统内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指导每一个人的行为方向,不付诸实践,没有指导意义的决策就失去了决策的实际意义。因此一个科学的决策它必然是创造性的、择优性的、具有指导性的。而与科学决策相对的则是经验决策。经验决策大多是决策的制定者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凭借自己的经验作出的与以往相似的决策,笔者不否认依靠经验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经验决策常常会取得一些比较差的实践效果。因此,为了人民的利益着想,不给国家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经验决策不可取。

(三)政绩型决策失误

行政决策是一种社会决策,行政决策是以社会系统为基础的,同时行政决策必然会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行政决策大多数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长久以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唯“GDP”论英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过度重视‘GDP’数据,有的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甚至造假,这样的GDP毫无意义。也就是因为这样,政府首长不惜为了政绩决策一些毫无意义的项目、工程。几个亿的陵园,几十个亿的高尔夫球场层出不穷,占用了大量老百姓的耕地,补偿却不到位。民怨极大,多数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是因为政绩型决策的失误。这种以政绩为导向的决策大多只关心自己的升迁仕途,根本不重视这个政策作出的本身是否合理,大多数政绩型决策不与公众的利益相契合,因此便成了失误决策。这样的失误决策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广泛存在。

三、政府决策失误的界定

如果,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决策不是本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理念,如果决策作出后不能充分进行专家论证,不能让广大的公众进入监督与听证,最终的决策付诸实施后得不到大多数的公众的认同,就可以认定政府决策的失误。如果决策的作出是建立在消耗资源,不注重可持

续发展,破坏环境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决策也是失误的。决策的作出是追求的短期的利益,而不是长远的收益,也可以认定政府决策的失误。对于决策的作出者必须追求其法律责任,进行问责与纪律处分。

四、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形式

决策失误产生的责任形式大体上有三种,即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

政治责任,即是权力的行使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没有制定出符合民意的决策而是为了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将决策加以实施,理应承担谴责和制裁。主要有两种,被罢免和引咎辞职。罢免可以由当地的人大代表联名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要求,根据法定程序表决人数通过即遭罢免。

法律责任,如果决策的制定者在决策的行使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环境造成污染,给民众造成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纪律责任,决策的制定者行使了错误的决策权,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纪律处分责任。一般分为两种,党的五种纪律处分和六种行政处分。

五、政府决策失误的几种补救形式

(一)决策的终止执行,如果一项政府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是错误的或者是失误的,应该立即终止执行,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责任人道歉,在终止执行的基础上,责任人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这是一个法治政府成熟的标志。

(三)引入赔偿机制,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给相应的第三人造成了经济财产损失,理应由决策的制定政府给予相应的赔偿。

[参考文献]

[1]张淑芳.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探讨[J].苏州大学学报,2013(6).

[2]陈建科.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4(6).

[3]王仰文.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象的类型化认定研究[J].江南大学学报,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