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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中代购方法律地位认定

2015-02-07黄薇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

海外代购中代购方法律地位认定

黄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摘要:海外代购近几年很风靡,代购存在买方、代购方与最终商品提供方三方主体,代购方在法律地位上究竟属于中介机构还是实际的销售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产品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将代购方认定为产品的销售商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规范海外代购行业,保障其良性发展。

关键词:海外代购;代购方;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68-02

作者简介:黄薇(1990-),女,江苏泰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海外代购现状

代购就是代理购买商品的一种服务。海外代购,就是从国外把商品带回或者是邮寄回国内,并且向其收取报酬的行为。①

众所周知,进口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关税税率较高,在国内专柜买同类商品的成本较高,海外代购成本相对较低。相比于在专柜的价格,海外代购商品还是有其固有的优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这为海外代购行业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平台。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行业在2013年的交易规模超过700亿,比2012年增加超过一倍,其中淘宝代购占很大比例。代购行业如今的渠道比较广阔,从淘宝上的“全球购”、“海外购”到微信平台的微店,很多朋友的朋友圈一夜之间多出很多代购信息。以淘宝网的海外购为例,淘宝店家及代购方只要遵循淘宝网的经营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方面的要求并不严苛。至于资金,开淘宝店只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可。最近微信朋友圈的代购现象也很普遍,其成本同样很低,风险不大。这一行业的风靡随之而来的是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代购方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争议。

二、代购方的法律地位争议

代购方究竟属于中介机构还是实际意义上的销售方,这在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议,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

以化妆品海外代购为例,我国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②。但在实际情况下,代购的化妆品往往是从海外厂家或者是国外的免税店直接托运或者邮寄到国内,并没有在国家质检总局报检,更没有所谓的中文标签了。因此,对于海外代购合法性的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③。因此对于没有报检并没有中文标签的海外购商品,相关质检部门查封、扣押之后,按照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其违法所得。那么问题来了,代购方会以主体不适格进行抗辩,理由是代购方仅仅是中介机构,提供一个信息服务,该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代购方不能成为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因此对于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只能没收其违法所得、扣押不符合规定进口的化妆品,但没有权力处以行政处罚。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

要分析代购方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明确供货方、代购方、购买方三方法律关系。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

从实际购买者即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很多购物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购商品的风险。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代购者的信用只能通过淘宝网的信用评分、销量等简单判断。而这种表面的繁荣很有可能是淘宝店家找网络刷手刷出来的。其次,存在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的问题。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即使是在国内比较专业的购物网站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2.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所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他们利用卖方的优势地位限制了买方的很多权利,将交易风险最大程度得转嫁给了买方。一般海外购的商品都不接受退货,当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时,你只能选择更换或者自认倒霉,换货也相当麻烦,因此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所以海外购存在很大的维权障碍。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④。

3.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消费者与实际销售方是通过代购方联系的,如果代购方以自己不是实际销售方为由拒绝承担产品责任,而实际销售方由不在本国,消费者的售后维修、更换存在很大的维权障碍。

因此,如果仅仅将代购方看成是供货方与购买方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那么消费者在购货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存在很大的选货风险,即所代购产品是否为正品。其次代购方与消费者所订立的购货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其中部分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买方已处于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其定位为中介机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存在很大障碍,售后得不到保障。

三、海外代购中法律关系分析

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的法律关系应该很容易判断。代购方毋庸置疑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方。而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对其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梳理。

部分学者认为,代购方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劳务服务,从中收取劳务报酬。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和服务,而非商品⑤。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代购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商品实际销售方达成商品买卖的合意,所购买商品为商品实际买方所指示的商品。代购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行为效果最终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⑥这并不意味着代购方是买方与实际销售方直接的中间人、中介机构,而是把代购方作为联系海内外买方与供货方的桥梁。

(一)代购方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即买方是被代理人,代购方为代理人。学者姚建军在早期对传统的代购行为有一定的研究,他认为:代购合同涉及了三个方面的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产生了三种法律关系,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后果归属关系。⑦网络代购与传统代购相比,仅是由买方与代购方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即买方委托代购方为其购买海外商品,只不过代购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商品供货方购买,因此属于间接委托代理。其效果直接归属于代购方、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买方)⑧。

(二)代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购方与供货方之间实际上成立的是代理关系,也可以说是买卖关系。代购方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理销售海外商品,这种代理对于商品供货方而言也是节约成本、获取最大利润的途径。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供货方实际上就是买卖关系,代购方从供货方中进货,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而在非现货代购中,这种买卖关系略有不同,对供货方而言,代购方依然是买方,对于买方而言,代购方即为销售方。

网店、微店的经营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商,代购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⑨。”可见,新消法已经将产品责任问题归责于网店的经营者,而不论其是否属于海外代购。根据体系解释,商品代购方理应属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现货代购形式中,该合同构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方可以根据实际受损金额要求卖方赔偿或者退换货。在非现货代购形式中,代购方与买方构成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买家和代购方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如果代购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买方可以要求代购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从立法目的角度入手,法律应当彰显公平正义,如果赋予代购商中介者的法律地位,那么作为中介者事实上不是合同基本当事人,其就把风险转嫁到海外厂家,如果消费者或者国家质检部门需要主张权利,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必须向国外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利,而且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同时,风险的转嫁会让更多的人钻法律的漏洞,从事非法代购。

综合上文分析,代购方通常以自己是中介机构而不是商品的销售商、把自己从商品销售中所得价差看成是佣金来逃避自己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润的大小、获利的方式及比例主要是取决于供货方和代购方的约定,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对代购方、供货方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产生影响。代购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商,应当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将海外代购中的代购方认定为销售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外代购市场秩序。

[注释]

①甄振.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在线,2015(3):28-29.

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Z].2011-8-10.

③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Z].1989-11-13.

④黄莹.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9):270-271.

⑤王杉杉.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9):262-263.

⑥程楚.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5(2):32-33.

⑦姚建军.对代购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J].政法论坛,1992(2):50.

⑧程莹.网络代购中代购方法律地位探析[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3):65-66.

⑨全国人大常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Z].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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