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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弊端

2015-02-07刘燕平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关键词:程序制度

刘燕平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将第208条改为现今的第204条,法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该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使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更充分的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司法程序本身的效率,尽量防止因为程序过于纷繁复杂,影响执行效率,增加执行成本。在现实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纷繁复杂,如果所有案外人都提出诉讼,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被案外人恶意利用,拖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负担,影响司法效率。所以采用执行机构的诉前审查作为前置程序可以对上述弊端加以改善。前置程序在排除执行程序中的投机主义和案外人异议的机会成本方面的表现十分明显。但是在此项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不可忽视。

一、首先,案外人异议制度中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启动方式模糊繁杂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实践的运用中,不管用哪一种方式来启动该程序,最开始的启动程序必须要有本案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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