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完全赔偿原则
2015-02-07孙浩慕楠
法制博览 2015年22期
孙 浩 慕 楠
1.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000;2.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法得以充分的发展,合同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内容,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合意,合同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的,并从对方获得利益的根据;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当事人将承担不利负担,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一、完全赔偿原则概述
(一)完全赔偿原则概念及特征
完全赔偿原则指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违反双方合意而遭受的全部不利益的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其一,完全赔偿原则充分涵盖了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和法律的公平原则。违约方应当用自己的财产来担保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得到合理的赔偿。其二,完全赔偿原则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基本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有界限的,因此损害赔偿也应存在界限,故作为违约损害赔偿基本原则的完全损害赔偿中的“完全”并不是实际意义的“完全”,其实质是法律范围内的完全。其三,完全赔偿原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由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是完全弥补受害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遭受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主要范围主要取决于财产损害的后果,而不是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