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状态与应对思考
——基于闽东N市的调查分析

2015-02-06林建鸿王真真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服刑监护人子女

林建鸿 王真真

(福建农林大学,福州 350002)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状态与应对思考
——基于闽东N市的调查分析

林建鸿 王真真

(福建农林大学,福州 350002)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权益容易受侵害的、需要特别关怀的弱势群体。父(母)锒铛入狱导致家庭因缺失主要劳动力而经济困难、监护人因忙于生计而监护不力,影响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促进和不良行为习惯的及时矫正;特别是因父(母)服刑而被“标签化”为未成年人“特殊群体”,歧视性的外部环境极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摒弃简单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当作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力量来预防,而应该通过改善其“弱势”境遇、去标签化、保障合法权益,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温暖,茁壮健康成长。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态;应对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我们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关心关注他们的健康成长。1991年9月就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先后经2006年12月、2012年10月两次修订,为广大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身处当代中国社会巨大变迁浪潮中的他们,既有求知欲旺、好奇心强、争当弄潮儿的勇气和敏感,也有“叛逆”、适应不佳、被边缘化的困惑和迷茫。这样“集魔鬼与天使于一身”的矛盾群体,①林建鸿.城市青少年弱势群体社会心理的透析与调适[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3):37~41.已经从朝气蓬勃转变为令人不安的群体。这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视,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开启的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即流浪乞讨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5类)教育帮助与预防犯罪试点工作中可以窥得一斑。勿庸置疑,未成年人本身是社会弱势群体,那么他们何以从“八九点钟的太阳”发展到令人不安的群体?换言之,他们是怎样一种“令人不安”的群体状态倍受关注或担忧?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如何应对?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以闽东N市为例,

就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状态为典型展开调查分析。

N市于2013年根据《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闽综治办[2012]21号)要求,由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综治办、教育、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全市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确认该市6周岁(含)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540人。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即来源于对他们的问卷调查。此次共分放问卷540份,回收54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540份,有效率100%。调查对象中男性298人,占55.2%;女性242人,占44.8%;他们当前的文化程度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

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存状态考察

父(母)锒铛入狱打破了原有的“正常”家庭结构和家庭生活,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等方面均受影响。那么,他们的实际生存状态如何呢?

(一)由于家庭主要劳动力特别是男劳动力的缺失,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受损明显

调查显示,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家庭占33.0%(详见表2)。这与其家庭主要劳动力特别是男劳动力的缺失有着直接关系。虽然父母均在外服刑的不多见,但父亲在外服刑的则高达84.8%(详见表3)。此外,加上父母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以小学和初中为主,详见表4),可以想象,仅由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一肩撑起家庭重担是多么的艰辛。

表2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经济状况

表3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服刑情况

表4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文化程度

(二)监护人多为家人特别是母亲或父亲,能“关爱”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从而确保他们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调查显示,96.4%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状况良好(详见表5),这与监护人的负责任态度有着直接关系。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类别以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为主,前者占72.0%,后者18.4%(详见表6)。正是这样一种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使得监护

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有着负责任的态度(冷淡的仅有2.1%,详见表7),进而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表5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状况

表6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类别

表7 监护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态度

(三)服刑在教人员与其未成年子女联系不规律,大多数孩子想念在外服刑的父(母),并期盼联系频率高些

调查显示,大多数在外服刑父(母)联系其未成年子女并无固定的周期,其实际联系频率依次主要是一年、一周、一个月(详见表8)。而大多数孩子表示想念在外服刑的父亲或母亲(不想念的仅占9.4%),并且希望在外服刑的父亲或母亲能够一个月或者一周联系他们一次(详见表9)。

表8 在外服刑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情况

表9 未成年子女与其在外服刑父(母)的联系意愿

(四)多数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服刑对其生活影响和心理压力一般,而且这样的遭遇也并没有改变他们对父母的信任和依赖

调查显示,与“常人”想法不同的是,服刑在教未成年子女中虽然认为对自己有很大负面影响的占42.6%,但是认为对生活影响不大的占47.5%,还有6.5%的认为使自己更加坚强(详见表10);就心理压力来看,认为压力比较大的占35.8%,压力一般和没有压力的则占64.2%(详见表11)。虽然父(母)遭遇服刑,但这并没有改变子女对父母的信任和依赖。在关于最希望的倾诉对象和居住对象的选择中,

大多数的选择依然是自己的父母(详见表12)。

表10 关于父(母)在外服刑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影响看法

表11 关于父(母)在外服刑对其未成年子女内心压力的看法

表12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信任和依赖的对象

(五)有超过1/3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欺负或伤害,不良的外部成长环境不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

调查显示,在父(母)服刑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受到欺负或人身伤害的占7.3%,有时有的占25.9%,合计为33.2%(详见表13)。换言之,有超过1/3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欺负或伤害。他(她)们受欺或伤害的归因较复杂,但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别人故意挑衅”的占11.3%(详见表14)。如前所述,父(母)服刑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产生压力,加之这样不良的外部成长环境,势必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消极影响。

表13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中受欺或伤害的情况

表14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日常受欺或伤害的原因

(六)大多数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学,并表示喜欢学习,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他们中部分未上学或失学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经济方面的压力和“读书无用论”的思想观念

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正规学校教育既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也是他们人生成长中的重要一环。调查显示,大多数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学(详见表15),并且表示喜欢上学(不喜欢的仅有5.9%,详见表16)。当然不可忽视的是他(她)们中有15.7%的人不在学、有5.9%的人表示不喜欢上学。而深究未上学或失学的

原因时发现,经济方面的压力和“读书无用论”的思想观念是主因(详见表17)。显然这与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服刑以及监护人的文化程度较低(详见表4)有着密切关联。

表15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在学情况

表16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上学意愿

表17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未上学或失学的原因

(七)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学习成绩总体一般,且有一些不良的道德和生活行为习惯,对此监管不力问题突出

调查显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成绩,好的仅有15.4%,一般者占78.5%(详见表18);而且在校有一些明显的不良道德和生活行为习惯,突出的表现有:“很少参加集体活动”的占27.6%,“经常有课堂违纪行为”的占13.3%,“懒散”的占17.8%,“不讲卫生”的占13.8%(详见表19)。对此,虽然大多数家人(监护人)有督促孩子的学习(占84.4%),坚决反对孩子迟到、旷课、逃课等,但是近半数的家人(监护人)只是有时过问(占38.9%)甚至基本不管(占2.7%)孩子的学习情况,而且与学校的联系较少,甚至有13.7%的“不联系”情况(详见表20)。此外,调查也发现并非所有的学校都举办家庭教育知识培训(详见表21),这无疑也不利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人(监护人)提高对孩子的学习督导意识和教育能力水平的提升。

表18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成绩

表19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校不良表现情况

表20 家人(监护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学习的监督情况

表21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举办家庭教育知识培训情况

(八)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教主要由基层干部和学校老师围绕心理疏导、法制宣传教育和结对帮扶等内容以一对一的形式进行,总体效果良好

调查显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教主体依次主要是:基层党政干部、学校老师、志愿者、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等(详见表22),帮教形式以一对一帮教为主(占73.5%,详见表23),帮教内容依次主要为:心理疏导、法制宣传教育、结对帮扶等(详见表24)。总体来讲,经过各方帮教,大多数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向好的方面变化(详见表25)。

表22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本年度帮教情况

表23 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教形式

表24 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提供的帮教内容

表25 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教效果

三、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状态评估与应对思考

父(母)服刑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以及心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首先,就其家庭而言,父(母)服刑使得家庭缺失主要劳动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从而构成部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未上学或失学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造成监护人处于一种“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多数监护人虽然能够担负起监护责任,但是忙于生计,与学校互动不足,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监管不严,对他们存在的不良道德和生活行为习惯未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纠正。其次,就其个人而言,父(母)锒铛入狱带来的最大影响是,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被“标签化”,被看作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的“特殊群体”,日常生活中遭受异样的眼光,甚至欺负或伤害,这样一种“故意挑衅”的不良外部环境极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然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自身则能够较好地接受父(母)在外服刑这一事实,多数人认为对其生活影响和心理压力一般,多数人想念在外服刑的父(母),并视为最信赖的人。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是权益容易受侵害的、需要特别关怀的弱势群体。正如有学者指出,“总的来看,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基本上来自社会弱势阶层,闲散、留守、流浪乞讨、父母违法犯罪首先带来的是这些青少年群体需要给予特别关怀和社会保障的状态,其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而不是首先作为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威胁力量。”“必须承认,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中国,闲散青少年、服刑在教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流浪少年是犯罪的高危群体,而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处于青春期青少年的一种成长中的‘正常’现象,……”①姚建龙.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以“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为例的研究[J].社会科学,2012,(4),63~73.因此,首要的是要端正我们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的认识。他们并不是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力量,而恰恰相反,他们是社会标签的受害者。换言之,并不是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自身有多么恐怖、要“成长”为令人不安的群体,而是周遭环境的“标签化”在不断形塑他们为需要加强“预防犯罪”的高危群体。我们认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被列为全国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之一,是一种被放大了的“假想社会敌人”②[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33~134.的焦虑,完全忽视了他们的自我修复功能。在很多犯罪学家看来,青少年越轨也只是青春期一种常见的现象,如果不进行“刻意”的干预和标签化,绝大多数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并不会发展为犯罪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也会“自愈”。当然,在这里我们并不是否认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必要的正确引导和有效帮助,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会因为社会标签而逐渐自我“修正”,而成为偏差行为者或犯罪者。由此,我们需要做的是,将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及其遭遇到的问题)放在一个有层次的生活系统之中来整体看待,通过改善其“弱势”境遇、去标签化、保障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恢复或链接社会支持网络,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温暖,茁壮健康

成长。最后,针对目前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现有帮教主体、内容、形式单一等情况,我们建议:

第一,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教应该改变原来瞄准孩子的视角,而应以其家庭为瞄准单位。通过社会各方力量的协同,改善其家庭经济状况,从而可以避免因经济方面原因而造成的未上学或失学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使监护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监管他们的学习、生活,促其茁壮健康成长。

第二,所就读的学校应当主动承担起帮教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学生的职责,通过举办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提高监护人对孩子学习的教育和监管能力;通过定时定人的走访形式,强化学校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协助监护人做好他们的学习督促工作;通过老师有意识地组织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多参加学校、年级、班级的集体活动以及同班同学(特别是住在同一小区同学)的一对一结对子等形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增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群体融合度,促其健康成长。

第三,生活所在的社区应当主动承担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创造良好外部成长环境的职责,除了基层干部牵头与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结对帮扶外,更要充分发挥当地社会力量(如民间权威人士、老人协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社工机构、社区志愿者等),营造一种无“歧视”的乡里风气,邻里相亲、家家相敬,特别是要教育好同龄人平等对待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为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父(母)服刑监狱也可以通过为其定期(一个月或者一周一次)联系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还可以定期组织集体探访,开展形式多样活泼温情的亲子文娱活动,既有利于满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爱的渴求,也有利于服刑在教人员的改造。

此外,大众媒体在改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众“成见(歧视)”方面可以也必须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总之,只有淡化“预防犯罪”假设,积极而有效地干预,从根本上改变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处的社会环境状况,才会产生良好的支持效果。

2015-04-10

林建鸿,福建农林大学讲师,主要研究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王真真,福建农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服刑监护人子女
最老少年犯服刑68年后出狱
为子女无限付出,为何还受累不讨好?
与子女同住如何相处?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农民工子女互助托管能走多远?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服刑中的劳教人员可以结婚吗
中国关工委中秋慰问干警帮教服刑青少年
她为“破烂王”子女办幼儿园
School Admission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