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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

2015-02-06兰仕丽

法制博览 2015年23期
关键词:婚约婚姻关系婚姻法

兰仕丽

中共理县县委党校,四川 阿坝州 623100

在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以及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程度逐渐加深,价值观的转变使得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我国的婚姻法一直以来都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束缚,婚姻关系中关于契约精神的理念与特征表现的较为浅显,但是,在现代人价值观与精神理念的冲击下,婚姻关系中契约特征逐渐被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所追求的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平衡了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并且符合了社会伦理、满足了国家利益需求。

一、将契约精神导入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婚姻关系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只有实现小家的和谐,在能够确保国家的稳健发展。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理念以及价值观等发生了改变,婚姻关系逐渐变得复杂,一系列新问题的呈现需要婚姻法的维系与解决。在此背景下,西方的契约型婚姻逐渐引起我国婚姻法领域的重视。

(一)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

第一,在婚约上,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的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以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第二,结婚身份的限制上。在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进行了充分的体现。

(二)在夫妻财产制度与离婚制度上的作用

首先,在婚姻财产制度上。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女性不断独立,经济的独立也使得其逐渐实现了精神的独立,女权主义精神是长期以来女性作为社会一部分所争取的、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在婚姻法中,从法定财产到约定财产的转变也使得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人格权以及财产权得到了尊重与保护。其次,在离婚制度上,同样是以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基础,以自由平等为原则,从法定离婚到如今的协议离婚,从有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都充分的体现了契约精神在离婚制度中的作用。同时,在自由离婚的基础上,无过错方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合理导入契约精神以实现中国婚姻法向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

将契约精神导入中国婚姻法中,能够在充分满足现代人对婚姻要求的基础上,通过平等、自由等理念的落实来实现婚姻当事人在婚姻中的平等,这不仅能够提升婚姻的幸福感,还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而要想实现契约精神在现代婚姻法转型中的作用,就需要做到:

(一)以契约精神为立法理论,并明确婚姻关系中个人自由的限度

要想确保实现现代婚姻法的有效转型,充分的体现出契约精神的自由与平等,就需要以这一精神理论为婚姻法的立法思想理论基础,切实实现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首先,在夫妻人身关系上,以自愿为前提结成夫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上;夫妻共同财产以约定为优先,离婚财产分割上需要对女性的个人利益进行补偿,同时,以倾斜政策来实现对女性的保护。其次,在整个婚姻关系中,以自由平等为前提,包括结婚、离婚等,任何人无权干涉;再次,以契约精神理论为指导,逐步实现契约婚姻模式,以在充分尊重婚姻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权利的基础上,保障婚姻的和谐,降低离婚率并提升司法效率。

(二)要兼顾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作用

在婚姻关系中,仅以法律进行维护显然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道德领域中部分内容是法律所无法涵盖的,所以,在契约精神下,需要融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来实现对婚姻关系的协调。这就要求要在实现法律与道德机制相协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出社会传统道德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以中国社会传统伦理道德为指导,逐渐实现婚姻法的完善,确保真正的将契约精神有效的导入到婚姻法中,以实现我国婚姻法的转型。

三、总结

综上所述,婚姻与契约精神本就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因而将契约精神融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我国婚姻法向现代的转型,能够以平等、自由等来实现和谐婚姻关系的构建,进而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来稳定婚姻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1]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J].文化纵横,2011,3(01):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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