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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和交易主体之规定

2015-02-06张蕾

红土地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村

张蕾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和交易主体之规定

张蕾

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该意见”),该意见确认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于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

该意见梳理了农村产权交易品种,鉴于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而实行分类指导。允许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现阶段的交易品种和具体流转方式,该意见作了以下规定: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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