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研究
2015-02-06杨丹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律
杨 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在当事人主义盛行之下,识别难、防范难、惩治难的虚假诉讼司法困境,可能牺牲了合法的民间借贷保护制度的价值及意义,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故对其进行刑事评价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虚假诉讼的涵义及其特征辨析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
虚假诉讼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其在我国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虚假诉讼,笔者借鉴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1条,将虚假诉讼定义为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并非一定为犯罪行为)。
而从狭义上而言,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其他损害案外人或集体、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①
广义与狭义的虚假诉讼虽然存在一定的共性,都存在虚构法律关系的行为,但广义的虚假诉讼的主体可以为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而狭义上的虚假诉讼主体必须为具有共谋的原、被告双方。另外,广义上的虚假诉讼侵害的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狭义的虚假诉讼真正的受害人是案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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