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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研究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虚构借贷当事人

杨 丹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317200

在当事人主义盛行之下,识别难、防范难、惩治难的虚假诉讼司法困境,可能牺牲了合法的民间借贷保护制度的价值及意义,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故对其进行刑事评价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一、虚假诉讼的涵义及其特征辨析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界定

虚假诉讼近年来一直是学界的研究热点,但其在我国尚非一个具有确定内涵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虚假诉讼,笔者借鉴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1条,将虚假诉讼定义为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并非一定为犯罪行为)。

而从狭义上而言,笔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取法院有利于自己的裁决,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使受到阻碍或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其他损害案外人或集体、国家利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①

广义与狭义的虚假诉讼虽然存在一定的共性,都存在虚构法律关系的行为,但广义的虚假诉讼的主体可以为原、被告一方当事人,而狭义上的虚假诉讼主体必须为具有共谋的原、被告双方。另外,广义上的虚假诉讼侵害的可以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狭义的虚假诉讼真正的受害人是案外第三方。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特性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性:

1.诉讼的当事人双方关系特殊。为保证“合法又安全”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行为人虚构法律关系所选择的合作对象一般是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有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

2.表象合法化、证据不真实。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大都有明确的被告及借贷的合意证据、双方的对抗性,与合法民间借贷的表象一致。但实际上,该借贷合意证据系为迷惑法官骗取裁判文书、实现个人目的而伪造的凭证,并非真实存在法律关系证明。

3.抗辩过程弱化、案件审理简易。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因其双方当事人是事先串通谋划好的,双方诉讼目的没有对立性,进而导致抗辩过程弱化,审理过程简单快捷。而部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中,被告的财产即将进行拍卖分割程序,为快速加入财产分配程序,当事人双方快速达成调解协议,以缩短案件审理流程、加快法律文书生效。

4.关系的虚构性、目的的区别化。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往往是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且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诉讼相比,其不以保护债权为目的,而是需要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执行效力,以达到侵占利益、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惩治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虽对虚假诉讼行为规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制裁方式仍是以罚款和拘留为主,有些甚至仅以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虚假诉讼类案件,鲜有案件给予刑事处罚。此外,刑事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将虚假诉讼界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仅是在实践中对部分虚假诉讼行为以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等相关罪名进行追责。

另外,虚假的法律关系及事实极大地损害了民事审判的公平、公开、公正,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也对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

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入罪构想

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构成犯罪,又该以何罪定罪处罚?这些历来是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及热点问题。下文拟对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定罪量刑制度设计进行设想。

1.关于罪名确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犯罪构成的特点决定了不应当将其简单地合并到已有罪名之下,故笔者建议在刑法的妨害公务罪下设虚假诉讼罪,对民事审判中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规制,故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亦在此规制之列。

2.定性及犯罪构成。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就构成本罪且为既遂,并不以造成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为要件,系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其犯罪构成特点如下:犯罪客体上,直接侵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债权,间接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秩序;客观方面,诉讼双方当事人须为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虚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进行诉讼活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构成本罪,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诉讼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虚假诉讼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量刑设计。对虚假诉讼罪的量刑设计可设置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惩治这一违法行为,我们必须完善制度体系,将刑法明确定罪量刑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相结合,完善案外人救济机制,从根源上防范与遏制虚假诉讼的滋生,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注 释]

①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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