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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代购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2015-02-06卢远航

法制博览 2015年21期
关键词:购买者销售者救济

卢远航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一、背景

互联网应用、国际物流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跨境网络代购得到了飞速发展。①跨境网络代购在经济上展现出了无限的发展潜力,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针对代购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尤其表现在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产生的问题上,传统商事合同和一般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制已不能满足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需要。当跨境网络代购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同时,无疑是对我们法律规制建设提出的挑战。

二、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界定

(一)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种类

我国目前存在的跨境网络代购主要有两种类型,由此产生的合同类型也分为两种。

第一类是正规的国际网络代购网站作为代购者,例如顺丰优选等,实际购买者主要通过该网站与实际销售者订立电子格式合同来完成交易。由于这些网站的代购业务是以正规的国际邮递系统为基础进行交易,入境时也已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款,与国外商品价格相比较优势较小,主要是缓解国内货源种类稀缺问题,且相关交易程序合理、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完善,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大多能妥善处理。

第二类是私人经营的小型代购网店作为代购者,实际购买者主要通过以淘宝网店铺为主的私人代购网店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的网络社交平台订立合同,前者同样为电子格式合同,后者仅是在基于信任的基础上订立的口头合同,不过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根据实际购买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而且这类代购者往往是借助于自己或他人经常往返于境内外的便捷,将为实际购买者代购的商品作为自身的商品随身携带以规避税款,因此与国外商品价格相比较优势较大,但可能会触碰走私的红线。

(二)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的具体形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现货的代购,即代购者已经提前购得了商品,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店或平台发布,实际购买者可直接点击购买,这种表现形式较为简单,与商品的二次买卖较为接近,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是较为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一方面为非现货代购,及代购者自己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先由实际购买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后,再按照实际购买者的委托,通过境外合作或其他方法购买该商品,此种表现形式中双方不再是单一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接近于中介关系。[1]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往往由三方主体和两个法律关系组成。三方主体分别是实际销售者,代购者,实际购买者。两个法律关系分别是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的法律关系较为明朗,即为传统的买卖合同关系;至于实际购买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超出了买卖合同关系的范畴,而更接近一种服务。首先,在合同订立后,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实际销售者做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该行为最终也直接对代购者本人发生效力,所以非现货代购中的代购行为性质符合间接代理的构成要件。其次,该代理行为也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受托事物,法律效力直接及于代购者,间接及于委托人,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之间的委托合同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所以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又成立委托合同。[2]实际购买者为委托与被代理,代购者为受托与代理。因此订立的合同既不是居间合同,也不是行纪合同。

(三)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与一般网购合同相较的特殊性

第一,合同当事人。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一般涉及三方合同当事人,即实际购买者、代购者、实际销售者;一般网购中的合同当事人为双方,即购买者与销售者。

第二,合同订立途径。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订立往往通过实际购买者在境内直接登录服务器终端也在境内的代购者的代购网站或平台,然后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完成交易,对代购者没有地域限制。一般网购中如要直接购买境外的商品则需要登录服务器终端也在境外的商品销售网站或平台,销售者往往位于境外。[3]

第三,买方资金支付风险。上文提到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一般由与以淘宝网店铺为主的私人代购网店签订电子格式合同和与微博、微信等新型社交平台订立口头合同组成。前者基于网站的管理与信用机制的限制,资金安全可以得到保障。后者订立的口头合同则完全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虽介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但因新型社交平台的主要功能并不在此,网络平台的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尚处于开发阶段,这就为实际购买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支付风险。与此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与多年的不断完善,以及有效的纠纷救济机制使一般网购合同则鲜有这方面的担忧。

第四,合同标的物质量。在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中涉及到的标的物多为高档服饰、饰品、箱包,化妆品,母婴用品,与国内一般网购合同中的标记物相较往往价格不菲,利润较高,这就使一些伪代购者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代购的名义销售仿制品,一部分仿制品只有专业人员才能鉴别出其区别,这无疑使一些冒充境外代购的销售者赚取了高额利润。

三、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困境

理论上,我国目前尚未就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独立的专门性立法,针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特殊法律关系尚需新法予以调整,例如,合同要约与承诺的重新界定、基于电子错误订立的合同效力问题等。②

实务上,由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网购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合同违约救济更加复杂的问题。违约问题一般分为两类:一类为实际销售者原因造成的违约,主要表现在货物质量瑕疵、货物与描述不符、实际销售者不发货等问题。另一类为运输原因造成的违约,主要表现在货物损坏、货物丢失的问题。

首先,通过上文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代购者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销售者订立买卖合同,然后再将合同的法律效果移转至实际购买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当货物出现问题时实际购买者则不能直接向实际销售者追偿,因为实际购买者只是与代购者订立了买卖合同,而与实际销售者无关,这是违约救济困难的原因之一。

其次,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由于主体分别在境内和境外,这也给合同本身增加了涉外属性。这就意味着不能单纯依据国内的法律来进行救济,而应考虑到各国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可能存在不同的调整规范,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成了难题。这是违约救济困难的原因之二。

四、跨境网络代购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以跨境网络代购中的电子格式合同为重点,完善合同中的相关格式条款,包括代购者与实际销售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和代购者与实际购买者订立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对非现货代购合同,可在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合同上建立一组配套的格式条款,只有在三方当事人都接受的前提下才能继续接下来的交易行为,这样不妨在格式条款中明确法律适用、管辖与合同违约该如何救济等问题,让三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以及救济。针对现货代购合同,由于两个合同订立的时间存在差异性,采用此种方法则会阻碍交易的流畅性,所以现货代购合同的格式条款内容还是应以合同相对人为主。

(二)建立跨境网络代购合同违约救济机制

1.非诉救济机制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涉外性、标的额小、主体虚拟性等因素使诉讼救济的成本大大增加,非诉救济具有诉讼救济不可比拟的快速、经济等优点,成为合同当事人的首选救济途径。

第一,完善在线仲裁机制。我国在线仲裁尚未普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9年1月8日通过了《网上仲裁规则》,是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而制定,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虽然该规则对在线仲裁程序和意义作了详细的说明,但尚未能够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特殊性相结合。随着跨境网络代购的愈演愈烈,需要加强在线仲裁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在线仲裁人员办理境内境外业务的能力,更好地保障跨境网络代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三方当事人申诉平台机制。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目前的申诉平台面向所有淘宝网上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应将跨境网络代购从一般的网络购物中分离出来,构建一套独立的申诉平台机制,将海外的实际销售者也纳入其中,形成合同三方当事人相互牵制的格局,三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其他当事人作出信用评级、反馈交易信息等等。这有助于解决因合同违约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为合同的三方当事人相互沟通提供了便利,有利于跨境网络代购的进一步规范化。

2.诉讼救济机制

第一,完善法律适用。对于合同违约应如何适用法律是救济的关键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首先应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要做限制性规定,尤其是代购者在自主选择时不能排除对实际购买者进行保护的可能。其次,在合同当事人未对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该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再次,应适用强制性的规定。最后,通过贯彻“有利于实际购买者利益保护原则”,通过有关对实际购买者利益保护有利的法律维持合同中的平衡状态,实现跨境网络代购的公平正义,促进的跨境网络代购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与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跨境网络代购监管面临法律盲区。我国应尽快出台《跨境网络代购质量管理规范》《跨境网络代购行业准则》等法律法规,健全代购市场准入机制以及投诉处理机制等。

五、结语

跨境网络代购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和一般网购合同,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不断更新和跨越学科的复杂性,虽然我国目前针对跨境网络代购合同的法律规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尚未形成一套专业性的法律体系。本文仅是分析了整个跨境网络代购的合同角度,不足以影响整个跨境网络代购的法律制度建设,但通过立法和司法规则的及时跟进以及行之有效的行业自制规范,跨境网络代购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这无疑会促进整个行业走向合理化和规范化。

[注 释]

①〈2013年度中国电子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的交易规模超过七百亿元人民币,通过海外代购这种交易模式进行交易超过一千八百万人次.

②白锐.电子商务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143-147.

[1]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刘斌斌,蔡秉坤.网络交易主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3]张君.职业私人海外代购的法律属性及其立法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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