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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保障

2015-02-06刘玉珍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整体素质婚姻家庭婚姻法

刘玉珍

张家口市怀来县委党校,河北 怀来 0754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有关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仍然存在,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使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保障。

一、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自建国以来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可见国家对婚姻法的重视程度。毛泽东曾说“婚姻法是有关一起利害的,普遍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一夫一妻是婚姻法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制度,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施行的婚姻制度,它维护了女性的尊严,提高了人类自身的质量,使人类婚姻家庭形态发展到了崭新阶段。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中离婚率高、重婚、婚外恋、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现象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后果。我们要认识到一夫多妻的危害性,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这是我国婚姻中的丑恶现象,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伤风败俗,使婚姻家庭破裂,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者引发凶杀案件,对社会安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我们要宣传优良的传统婚姻家庭道德,强化家庭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维护一夫一妻制。

1.进一步完善社会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是针对重婚,纳妾,婚外恋等丑恶现象要加强法制教育,高度重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创建和谐文明家庭,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2.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建设。通过加强道德的调节,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的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恋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武力工具或拳脚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家庭暴力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损害婚姻家庭的基础,危害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近年来,家庭暴力现象频繁增多,情节极端恶劣,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据统计,我国家庭暴力的案件率在29%-35%之间,受害者中女性占90%。“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是年龄在30岁-45岁之间的妇女,在婚姻家庭类投诉总数中家庭暴力投诉的比例占30%以上。

我国家庭暴力具有严重性、普遍性、反复性、形式多样性、长期性、隐蔽性等特点。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同时对其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多方面侵害严重,进而破坏婚姻家庭的幸福和安宁,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有些男人自己在外乱搞,回家后还要棒打、折磨妻子,曾有女人被丈夫用木头板凳砸晕;还有男士心理不健康,不定期打妻子,家里的好多东西都可以当武器,把妻子扔到床上用被子裹着暴打,打累了看妻子还活着,抱着就去医院治疗,好吃好喝伺候着,如此反复,被打的女人夏季上班不敢穿短袖;有的男人砸坏家具、暴打妻子后,很快就给妻子买金首饰,不许离婚。可怜、矛盾的女人大多为了孩子维持婚姻或被迫离婚。因此,我们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第一次发生,要抗争到底,不能软弱忍让,把暴力制止在初始状态,否则家庭暴力会愈演愈烈。

2.施暴者往往存在心理障碍,如果是心理因素,应该想法使其到专业医院接受心理医生的正规治疗。

3.找到亲朋好友诉说,寻求大家的帮助和规劝,使其起到警戒作用。严重情况下,妇女向社区妇女维权预警机构报告。

4.注意收集证据。家庭暴力发生时,应当留下人证、物证以及鉴定结论的收集和保存,便于追究对方责任或者诉讼时获取有利地位。

婚姻暴力对妇女所造成的身体与心理上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妇女财产的保障及合理的离婚赔偿

以前妇女的财产权利长期被排斥,并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有的男士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伤害妇女的利益,既要离婚又要得到家产,于是不断殴打,酒后更凶,还威胁不许报警以及告诉他人;有些女人为了不挨打以及担心孩子受伤害,宁愿不要房子和其他财产,带孩子到外面租房,还不敢让男的知道住址;有些丈夫已经把房卖了并拿到钱,妻子还傻着到处贴广告要卖房,去要房款时被暴打。无奈的女人不要家产被逼离婚。

新时期,《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有了新规。比如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新突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具有精神抚慰、填补损害、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进而保障了无过错方离婚自由的实现。因此,妇女同志们应该大胆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突出其社会地位

全面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既是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振兴中华的基础,又是广大妇女在新世纪求进步、谋发展的根本所在。从文化、科技、法律知识等方面开展教育培训,改变整体素质低的现象。在“三八”妇女节,大力宣传与妇女有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广大妇女应努力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当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学习能力是新时期创业女性的必备能力,打造学习型女性是提高妇女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对女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大规模培训,增强了她们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本领和参政议政、科学决策的能力;针对城镇职业女性,着重进行职业技能、礼仪和家教知识培训;针对下岗女工,着重进行再就业技术、心理调适等培训;针对农村妇女,着重进行农业实用新技术、科技知识培训,先后实施了“女性素质培训工程”、“农家女培训工程”等活动,不断提高她们的整体素质。

总之,通过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认真探讨,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和消除歧视女性的态度和行为,切实加强女性权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对于真正的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促进作用。

[1]郭小香.一夫一妻制与和谐家庭的构建[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2]白银燕.浅谈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及对策[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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