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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媒体侵犯网络文学著作权现象研究——从手机浏览器谈起

2015-02-06

法制博览 2015年28期
关键词:转码搜索引擎网络文学

刘 茜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一、手机浏览器使用概况

手机浏览器是一种用户在手机终端上通过无线通讯网络进行互联网内容浏览的移动互联网工具,提供网页浏览的同时可以搭载大量的轻应用,提供各种服务,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移动互联网服务。

随着移动终端功能的增强和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手机聚集的功能越来越多,己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方式,而同时智能手机的全面普及也带动了手机浏览器的飞速发展和推广。cnnic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6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较2014年底增加36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底的85.8%提升至88.9%。而在中国网民对各种手机应用的使用中,网络文学的占有率达到了42%,用户规模达到24908万。

二、手机浏览器阅读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手机浏览器用户浏览最多的网站类型为新闻资讯网站,比例为71.8%;其次为小说等文学作品网站,比例为43.1%,阅读是目前手机浏览器用户的核心诉求。

为了提高浏览器的功能性,扩大应用范围,很多手机浏览器都开发了便捷阅读轻应用,基于“WAP搜索”技术(全称为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意为“无线应用协议”)与浏览器的强力结合,提供了比传统手机阅读软件更加方便、快捷、广泛的强大阅读功能。例如,在应用浏览器首页推荐小说功能,进行全网搜索,快速找到资源;通过浏览器搜索的小说首个便是该浏览器转码成功的该小说的便捷阅读;对使用浏览器跳转读取的网站小说去除广告、精心重排页面,使用户得到无干扰的阅读体验,;进入到小说正文或者目录的网页时,自动进入智能阅读模式;智能阅读退出时会保存阅读记录,下次可继续阅读;用户可选择将小说加入书架的小说用户自主选择可下载所有章节,保证通畅的离线阅读;在阅读体验方面自主设置,可改变字体大小、背景颜色、翻页方式、换源等;提供书单功能,供用户上传自己自己喜欢的书目,并点评,推荐给广大的有相同兴趣爱好的用户,且单中小说已经技术转换可供直接阅读或下载。

手机浏览器提供的阅读服务以其便捷的一体化的服务模式搭载庞大基础的用户群占领了大量的阅读群体,然而其方便阅读的背后却隐藏着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大量侵害。

三、手机浏览器侵权形式

手机浏览器提供的网络文学阅读资源基于其与“WAP搜索”的紧密结合,用户在浏览器提供的阅读轻应用如“小说搜索”中输入想看的书名,浏览器通过技术转换直接给用户呈现通过原创文学网站或者盗版文学网站搜索的小说最新章节全部内容,甚至包括含有收费章节的“VIP”内容,使用户能够免费阅读当下几乎所有的付费或免费网络文学内容,并且搜索的阅读链接可读性盗版链接甚至前于正版链接几位。而有的手机浏览器阅读服务含有的“换源”功能其实就是在对原创网站或莫一盗版网站自动转码失败的情况下,让用户手动选取其他的盗版文学网站来获取本来未收费章节的所有章节,并且提供下载支持,让用户可免费永久保存其阅读的小说的全部章节,进行反复调用。

使用手机浏览器时,阅读应用搜索引擎在向手机用户搜索结果时,对原网页进行格式转换,也就是“智能阅读”以便用户在较小的手机屏幕上浏览网页。这一过程中搜索引擎通过自动处理过程,在其服务器内存或硬盘上进行格式转换,合适格式的内容传输给手机用户之后,即自动删除了在内存或硬盘中临时存储的内容,为“临时复制”,是不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单纯的搜索引擎服务,不会直接侵犯著作权,只有当被链接对象实施侵权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未经权利人允许,刻意将转换后的网页存储在服务器中,同时,其还为手机用户提供无需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完整内容,并提供下载自主永久缓存,供用户随时随地反复调用,这一行为构成永久存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则无法根据“系统缓存避风港”或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免责,构成直接侵权。如提供书单的书目都是经转码可缓存的,供用户下载浏览,并利用自动扫描和抓取程序提供同步更新。且手机浏览器提供的阅读材料中,有大量的付费保护章节,而原创网站对在线转码设置了技术措施,防止搜索引擎对其进行格式转换,但有的搜索引擎为了扩大网络文学阅读范围,避开或破坏该技术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的WAP转码技术替代了第三方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其已超出了提供WAP转码技术服务的正常范围,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该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一类可单独导致责任的行为。

四、网络文学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专门立法

当前我国关于网络文学权利保护的法律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修正)》。其中,《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对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现象做具体规定,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后面三个法律文件。所以,应该专门为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订立一部《网络版权法》,以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

(二)加强合作

在著作权人和手机浏览器阅读服务提供者和搜索引擎提供者之间建立沟通渠道,著作权人应该积极主动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的信息,使得自己的作品获得更好的定位,使得专业人士对于可能会造成侵权的内容有所预警,积极对作品相关内容进行备案,采取有效的审查、筛选和技术屏蔽、保护说明等措施。

五、结语

如今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权重日益增大,而文化软实力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考量,我国应该发展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保护当下迅猛发展的网络文学,兼顾手机浏览器的更新、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与对著作权的保护,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1]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507/t20150722_52624.htm.

[2]祝建军,魏巍.手机上网服务侵犯著作权的判定[J].人民司法:案例,2012.

[3]王迁.“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2:18-26.

[4]张俊林.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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