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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高等法院陪审员手册

2015-02-06李丰波

关键词:陪审员陪审团决议

●李丰波 译

特拉华州高等法院陪审员手册

●李丰波 译

译者前言: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后来成为美国、香港等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一项司法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也是借鉴普通法系国家而形成的。我国在诉讼法中规定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近年来,陪审制度慢慢进入我国司法改革的视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取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其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译者曾有机会到美国特拉华州高等法院进行访问,实地学习和了解美国法院系统和陪审制度的概略情形。至于美国陪审团的具体运作规程,各类信息资源中已有诸多文章介绍,易于获得。译者在此不多做赘述,现仅将特拉华州高等法院的《陪审员手册》予以原文翻译,以期读者可以侧面了解该州陪审员的产生程序、如何参与庭审,以及相关行为约束。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刚刚开始之际,这份小小的手册也权作一角他山之石吧。

陪审员手册

(适用于特拉华州高等法院)

本手册的目的在于告知陪审员其所承担的职能,并解释法律语言及程序事项。在每一起案件审理中,当庭法官都将对陪审员予以法律方面的指导。

陪审服务的重要性

由陪审团进行审理的制度来自于英国殖民者。在《独立宣言》中列举了诸多大不列颠国王造成的不公平,其中之一就是在很多涉及殖民者①指美洲大陆的殖民者。译者注。的案件审理中,剥夺了殖民者们要求陪审团进行审理的权利。现在,陪审团审理制度在美国联邦宪法和特拉华州宪法中都被确立为保证程序公正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

参加陪审团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过程中,陪审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官和陪审团将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原则付诸实践,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来源于法官和陪审团的齐心协力。陪审团的作用在于发现事实,而法官的作用在于阐释法律。陪审团将法律适用于事实而得出结论。对于陪审员而言,他们所得到最大回报在于得知他们履行了所负有的责任,所给出的决议符合证据和法律,是真实、公正和公平的。

案件类型

案件可以分为两大类: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涉及到个人或单位因违反刑法而被指控。对最严重犯罪的指控称为“重罪”,稍轻微一点的称为“轻微罪”,最轻的称为“违法行为”。

“民事案件”涉及到一个个人或单位起诉另一个个人或单位,寻求金钱赔偿。

不论被起诉的行为有多严重,争议的数额是多少,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同等认真地进行考量。

刑事案件

“检察长”是州法律实施的总负责官员,起诉所有刑事案件。检察长领导州司法部的工作,并任命一定数量的律师作为“检察长助理”辅助检察长履行职务。

所有刑事指控均以“州”的名义提出。被指控违法的人是“被告”。对一名被告的指控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控诉书或者通知书。

“控诉书”是由大陪审团制作的正式书面起诉书,指控一个或多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每一项被指控的罪行在控诉书中都单独列出。

所有严重的犯罪或者起诉到高等法院的犯罪,可由大陪审团提出指控。这是一项宪法权利。除非被告同意放弃这项权利并且同意通过“通知书”来起诉。“通知书”是由检察长制作并提交的指控,而不是由大陪审团。

对控诉书或通知书提出的指控,被告可以在被传讯时表示自己“有罪”或“无罪”。如被告通过认可自己“有罪”而承认自己实施过某项犯罪行为,则案件不必再进行法庭审理。对被告认为自己“无罪”的指控,则必须要保证被告接受法庭审理。

控诉书或通知书只是一份起诉书而已,并不是证据也不是对被告有罪的暗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被假定为清白无辜,而且不应被认定有罪,除非“州”能够完成举证责任而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构成犯罪,并排除合理怀疑。

陪审团决定被指控的每一项罪行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法官作出释明,陪审团对其中指控的一项犯罪,可以认定被告构成较轻的另一项犯罪。如果被告被认定有罪,刑期的确定则是法官的职责。

民事案件

假设“约翰”起诉“理查德”。②原文中两个名字分别为“John Doe”、“Richard Roe”,均为化名。美国习惯在举例虚构姓名时,将姓氏虚构为“Doe”或“Roe”等,这些单词的意思都表示某种动物,因此不可能被实际用作姓氏,避免与真实姓名重合。译者注。这个案件被称为“约翰诉理查德”。约翰是原告,理查德是被告。原告和被告是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通过“起诉状”列明主张。被告通过“答辩状”对起诉状进行回应。起诉状和答辩状是主要诉辩材料。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都体现在这些诉辩材料中。

机动车事故案件是一类典型的民事案例。在这样的案件中,原告主张所受伤情是由于被告驾驶行为存在过失造成,而被告则可能否认存在过失或者对诉争的伤情程度提出异议。在庭审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需通过提交“优势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由陪审团决定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则进而确定赔偿金额,用以补偿原告因被告过失所受的伤害。

陪审团的选定

陪审员的召集

州法律要求,陪审员应通过各自所在县的公平横截面中随机选取。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义务参加陪审活动。

陪审员名册是随机从登记选民中选取。当需要确保社会各团体均有机会被代表时,陪审员也可能从其他渠道选取。那些被选定的合格人员,如果没有被免除或被排除,将被召集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由于参加陪审团是一项市民义务,因此被召集的人员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能请求免除担任陪审员的责任。虽然参加陪审团可能会带来一定不便,但是那些参加过陪审团的人通常会感觉那是一段有意义的经历,为曾经通过履行这项重要的市民义务去实现公平正义而感到自豪。

陪审员资格审查

为一个特定案件而确定下来的陪审员候选人将被召集在一起,并将回答一系列的问题。这个程序被称为“Voir Dire”,意思是“说真话”。法官助理或者法官将告知他们案件的情况,并向他们指明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然后问答环节即开始,以此来发现其中是否有人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有一些因素会让他们不能专注于案件审理或者不能提出中立意见。比如,法庭会询问是否有人与案件当事人、律师或证人有某种关系。陪审员候选人应认真听取问题并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回答。

参审陪审员的确定

参审陪审员的姓名将从适格人员中随机抽出,直到陪审席中坐满12人(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是6人)。每一个名字被叫到时,那位陪审员将由法警分配一个座位。法警负责维持法庭秩序并负责监护陪审团。坐在1号座位的陪审员担任陪审团主席。

在选择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质疑”陪审员。质疑的方式有两种:不需任何理由、需合理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地对若干名陪审员提出质疑,但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对一名陪审员在该案中保持中立的能力提出质疑,而且这种质疑又有具体的根据,法庭就将支持这一质疑。另外,当事人还享有限定名额的不需任何理由的质疑权。这种不需任何理由的质疑权得到人们长期的认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混合”自己陪审团的机会。③比如一方当事人是黑人,他一般会希望陪审团中黑人的比例越高越好。这样在确定陪审员时,他就可以通过行使这种不需任何理由的质疑权,排除掉几个白人陪审员。译者注。

陪审员应当认识到,如果自己被质疑,这种质疑并非是对自己能力、人格的质疑,也不是对自己在其他案件中参与陪审的能力的质疑。当一方当事人行使了质疑权,法官助理就会请那位被质疑的陪审员走出陪审席,然后再选择另一名新的陪审员进行替代。当双方当事人均对陪审团的组成表示同意或者他们的质疑权已全部用尽时,就会开始对候补陪审员的选择。有的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期间可能必须要离开,这时候补陪审员就将替代参与到陪审团中。如果没有此种情况发生,候补陪审员在庭审结束后陪审团开始讨论案件时就可以离开了。

陪审员的宣誓

陪审团被选定后,陪审员们将起立并把他们的右手放在圣经上。那些拒绝向上帝宣誓的陪审员可以举起右手表示确认。当陪审员们通过口称“我愿意”来表示确认后,法官助理会说下面的话:“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已经分别宣誓或确认。下面你们要站在一起听取案件证据的出示。”

陪审员的誓词是郑重保证将“认真公正地审理案件争议”。这意味着陪审员将认真对待所有证据,发现案件事实而不带有感情或偏见,适用法律而不带有恐惧或倾向,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最终“根据证据给出真实的决议”。

开庭陈词

各方律师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将要出示的证据,以及需要由陪审团决定的争议焦点。

证据出示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展示证据。大多数证人的证言只可以涉及他们观察到的事实。而在一些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则可以在他们所擅长的领域范围内提供意见。举例说,外科医生可以就原告的伤情是否因被告的机动车事故所造成提供意见。正常情况下,证人会本人到庭陈述,但是有时也会在庭前的证据开示阶段提供证言,这时证人证言将向陪审团宣读或播放。对于展示证据,陪审团在庭审结束后讨论案情期间可以随时在陪审室中进行查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将接受本方律师和对方律师的分别发问。

法官的决定

在庭审期间,法官可能会被请求对一些法律问题作出决定。这些问题经常会涉及到针对

庭审的流程

证据所提出的“反对”是否成立。陪审员不应因为一方律师或这名律师的客户提出反对而对他们产生反感,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来代表客户利益是一名律师的职责所在。律师们对于这类问题的辩论通常不得当着陪审团的面进行,有时可能被法官安排到旁边的会议室进行。偶尔法官也会请陪审团暂时离开法庭,然后再让律师们就此进行法律层面的辩论。陪审员应当对此予以理解,因为这样的中断是为了确保陪审团的最终决议建立在正当证据之上。而哪些证据应被认定为正当并可以成为陪审团的决议依据,则由证据规则来确定。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反对将作出决定,或者予以支持,或者予以驳回。

法官对此作出的决定并非暗示他认可其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对所涉及的证据作出评断。法官的意思仅仅是根据证据法的规定,一个提问是不被允许的或者一份证据是不应被出示的。陪审员可以对一份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自己认为适当的认定,但所作出的案件最终决议只能依据法官许可进入诉讼的证据。

结案陈词

证据出示完毕后,律师们有机会在结案陈词中梳理他们的证据。律师们将努力说服陪审团接受己方的观点。听过律师们对其诉请以及依据的演说后,陪审团可以更好地作出事实认定。

对陪审团的指导

结案陈词结束后,法官会在陪审团讨论之前对陪审团进行法律方面的指导。法官的指导包括对各方当事人意见的概括,告知需要陪审团决定的争议焦点。法官也会告知与入围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不会直接或间接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评论,因为陪审员才是认定事实的“法官”。然而,陪审员必须遵循法官所告知的法律,而不应掺杂任何自己认为法律应当如何规定的个人认识。

陪审团决议

陪审团的决议仅以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和法官提供的法律为依据。陪审团所作出的决议往往是终局的。

当所有陪审员达成一致决议后,陪审团主席会提示法警召集当事人回到法庭听取决议。法官助理将询问陪审团是否达成一致决议,并请陪审团主席起立予以宣读。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询问陪审团,则陪审员将被逐一请求确认同意陪审团主席所宣读的决议。

陪审员行为

法庭礼仪

陪审员首先应当遵循普通礼仪。例如,陪审员在庭审期间不能阅读任何东西,比如报纸,也不能在法庭内互相交谈。

陪审员应当衣着得体。虽然法院没有特定的服装要求,但陪审员也不应衣着太休闲,那样可能会让当事人和公众感觉陪审员对参与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不够重视。

陪审员有任何个人问题应当告知法警,紧急情况下可以告知当庭法官。陪审员将得到认真的招待,尽可能保证舒适与方便。

当有任何影响到正常陪审的因素出现时,陪审员应当提示法庭注意。例如,当听不清或看不清的时候应当立即告知值庭法警。

陪审员应当保持高效。效率低下的陪审员将直接影响法庭工作并给当事人、证人和其他陪审员带来不便。

庭审期间

陪审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保持思路开阔。所以,在案件交给他们讨论之前,陪审员不应形成或表达成见,也不应讨论案情。

没有当庭法官的准许,陪审员不能做笔记。虽然通常情况下没有做笔记的必要,但如果陪审员提出合适的要求,法官一般会准许的。

陪审员不应将律师的陈述当成证据或者法律。任何未经证据证实的事实以及与法官指导不一致的法律陈述,都应不予理睬。

陪审员应当运用自己的通常理智和一般经验作出判断,而不能依据自己对争议问题的专业知识。如果具备这种专业知识,应当向法庭坦承。

陪审员不应去案件所涉及的事故现场进行查看或调查相关事项。当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时,法官将组织陪审团集体前去查看。

陪审员不应在走廊或法院内徘徊,因为那样可能会接触到对案件感兴趣的人,而这种接触是令人感到糟糕和尴尬的;同时也不应与当事人、证人或者对该案件感兴趣的其他人有任何交谈。这种接触和交谈即使是无心的也是一种不得体的表现。

陪审员不应聆听陪审团以外任何人对案件所作出的评论,包括自己的家人或朋友;也不应阅读、收听或收看新闻中对案件所作的任何报道。陪审团的最终决议不应受到这些评论或报道的影响。

在庭审过程中,陪审员如果意识到自己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一些情况或者认识涉案人员,或者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导致自己的中立性可能受到合理质疑,应当及时向当庭法官报告。这种事项的报告不应让其他陪审员听到。

如果发现其他陪审员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发现任何人企图与陪审员谈论、交流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向当庭法官报告。除了在庭审期间出示的证据以外,陪审员再接受其他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信息都是不当的。

讨论期间

陪审员不应受到任何外界干扰。为了做到这一点,陪审团有时可能会被隔离起来或者被要求待在一起,直到达成最终决议。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届时,法院会为陪审员提供食宿,并给陪审员提供机会对个人事务进行必要的安排。

对案件的讨论因为用餐或夜间休息而中断后,陪审员应该停止对案件的任何交谈,直到所有陪审员再次回到陪审室为止。所有关于案件的讨论都必须在陪审室内、所有陪审员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陪审员对案件应当倾注全面而恰当的重视。所有陪审员都应当有参与讨论的机会。

陪审员在确定自己立场之前应当与其他陪审员充分讨论案件的争议焦点,自由交流观点。一旦自己被其他陪审员的观点说服,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自己的原有成见。

陪审员应当认真对待其他陪审员的意见,但不应为了达成决议而放弃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陪审员应当努力争取对最终决议达成一致意见。然而,如果陪审团经过理性努力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将因此宣布本次审理无效并解散陪审团。

讨论期间,陪审员如有疑问或要求,可以记录下来交由法警转交法官。法官将与律师讨论后尽快回复。

陪审员对案情的讨论不应掺杂偏见、同情的因素,也不应受到所作决议可能带来后果的影响,而应当努力为当事人寻求公正,为作出一项恰当的决议而深思熟虑。

决议作出后

陪审员对形成的决议应当谨慎作出任何评论。他们没有任何义务向任何人提及案情。而不那样做才是明智之举。

陪审员还应注意不要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做任何评论,除非即使经过宣誓他仍愿意作出这样的陈述,以免败诉方当事人引用该陪审员的评论作为质疑法庭所宣读决议的理由。

总结

所有当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一方都有权接受同等公平的对待——不论个人还是单位,也不论种族、信仰、性别、出身国或者经济地位。

陪审员的素质对公平正义的实现起着绝对性的决定作用。没有什么工作比恰当履行好陪审义务更有价值。忠诚地完成好这项义务就是做好了一项重要的公民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回报。

(作者单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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