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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忠诚”

2015-02-06范岱岳

关键词:忠诚干部职工人民法院

●范岱岳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者的“忠诚”

●范岱岳

2015年9月10日,山东法官培训学院隆重举行第31个教师节庆祝大会暨《法官与法治》一书的首发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白泉民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白院长在讲话中对学院当前和今后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忠诚敬业,二是要笃行实践,三是要做强科研,四是要严谨自律。

在白院长的各项要求里,“忠诚”被置于首要地位,突出了“忠诚”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尤其是在队伍建设、职能作用发挥中的重要引领作用和保证作用。白院长进一步指出,对法官学院广大教职工来说,忠诚的内涵,就是忠诚于党和国家事业,忠诚于人民司法事业,忠诚于法官教育培训事业。

这三个层面的“忠诚”——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司法事业和法官教育培训事业,是对“忠诚”指向的深刻阐述和全面概括,是对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根本性要求,也是对广大干部职工从事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基本的从业要求。

忠诚,说到底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且与人的信仰息息相关。信仰是人们精神世界里最高层面的东西,是指导人们生活和工作最主要的精神力量的源泉。忠诚基于义,信仰基于智,热爱基于情。信仰不是空中楼阁,不能束之高阁,也无法独立存在,必须有所附丽,它最终还是要体现在人们对所从事的各项事业的态度和作为上。信仰与忠诚是水乳交融在一起的精神追求,信仰的内容决定着忠诚的指向,没有信仰就不会有忠诚,信仰不坚定就不会有始终不渝的忠诚;反过来,如果没有对事业的忠诚态度,其信仰也必然成了虚幻的概念或廉价的水货。对法官学院而言,打造一支真正信仰法律,忠诚于人民司法事业的集体和团队,学院才会有希望、有未来;对学院广大教职工而言,信仰和忠诚是广大教职工肩负光荣使命,在平凡岗位上做出无愧于人民司法事业、无愧于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事业光荣业绩的源头活水。有信仰的人才是有自信、有前途、有作为的人,才能在法官教育培训岗位上,尽职尽责地对参训法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的教育和传承,从而培养法官对整个社会崇尚法律至高无上精神富有崇高的责任感、使命感。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作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者,必须怀着一颗谦卑的心,在内心确立对法律的信仰,满怀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挚爱,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依法培训,这应该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者永远不变的政治本色,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事业的职业之魂,同时也是广大教职工的立身之本。对三个“事业”的忠诚问题解决好了,能做到人心齐、作风实、纪律严、培训专,其他的如敬业问题、实践问题、科研问题以及严谨自律问题等,都会水到渠成、迎刃而解。

忠诚,不是指一般的信赖和服膺,也不是盲目的驯服和效忠,而是一种自觉的、毫无保留的、不求任何回报的全身心的付与,是一种基于深刻思考与价值判断所做出的一种心灵的皈依、理性的抉择,同时也是一种无言的、恒久的、誓将毕生全部力量去为之奉献的庄重承诺。

忠诚出自信,忠诚出力量,忠诚出智慧,忠诚出成果。忠诚,让人心灵充实,让人精神振奋,让人力量倍增,让人心无旁骛,让人不因一时一地的失意或挫折而迷失自我。

忠诚,能使人的精神世界逐渐远离空虚、浮躁、势利、浅薄和庸俗,逐渐变得越来越广袤、纯净、丰满、自信、灵性和深沉。

要做到对事业忠诚,首先要对忠诚的对象有深刻全面透彻的认识,没有对忠诚对象深刻认识的忠诚,要么是不存在的,要么就是盲目的愚忠。作为政法队伍中的一员,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作为人民法院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干部职工,有必要也有责任不断地检视自己的精神世界,不断地反思自己的理想信念和职业理念,进而使自己有更加美好的理想情操和更加成熟深厚的修为,这一切的起点,无不与不断强化对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司法事业和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事业的忠诚信念息息相关。

当前,广大教育培训工作者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人民法院审判大局服好务,不断提高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从而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和法官职业化建设做出较大的贡献,这是广大干部职工对学院乃至对全省法院负有的崇高职责和义务。要完成这一重任,不仅取决于干部职工的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更取决于干部职工对教育培训事业的热爱和忠诚态度。

作为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者,忠诚,就是要对党和人民事业无限忠诚,就是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就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邹碧华同志事迹的重要批示所要求的那样,“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精神,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努力作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的业绩。”

“忠诚”,要求学院干部职工忠诚于人民司法事业,特别是要忠诚于当前所直接从事的法官教育培训事业。以从事法官教育培训事业为荣,以献身法官教育培训事业为乐,为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兢兢业业、尽心尽力。忠诚法官教育培训事业,应当是学院干部职工主流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的职业信念,它既是教育培训事业自身对干部职工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集体主义原则在干部职工行为规范中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它决定着能否树立正确的从业观和职业尊荣感,能否在学院真正营造出包括忠诚、热爱本职工作在内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氛围,“忠诚”,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具有高度的奉献精神,同时还要求有远大、崇高的职业理想。

忠诚于法官教育培训事业不是空洞、抽象的概念和口号,更不是心血来潮、信口开河的政治作秀,而是要有结结实实的思想基础和踏踏实实的践行努力,也就是说,对事业的忠诚,要内化于心,外现于行。考查一个人对事业忠诚与否以及忠诚程度,可能会有许多标准和尺度,但最为直接、最为真实和最为现实的标准,首推他对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的态度以及所做出的业绩。对事业忠诚,最终要体现在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和具体行动上,忠诚就是要对自己的岗位工作任劳任怨、勤勉努力,全身心地投入到平凡工作中去,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千方百计地做好每一项具体工作,把自己的工作热情和聪明才智全部奉献给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事业。一个干部职工对待自身岗位的工作态度,集中体现了他对学院工作乃至服务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大局的态度,一个真正具有自觉服务大局意识和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的干部职工,绝不会轻视和鄙薄自己所从事的平凡工作,更不会无精打采、玩忽职守、庸碌无为。他会在自己职业生涯的每一个阶段,都坚守职业良知,坚守道德底线,坚守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矩,勇于对党内或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说“不”,不去顾及一些庸俗的噪音,会尽心竭力地去做好每一件事,不管这事情有多么平凡,也不管有没有人在监督考核;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会摆正关系,自觉、冷静、妥当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对事业的忠诚与否,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只凭宣言和决心,而是要在一些很特殊的情况下,比如个人的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不一致的时候,在个人进步成长道路上出现一些失意或挫折的时候,对长期的职业生涯以及平凡工作流露厌倦情绪的时候……这些都是在考验、检验我们对事业是否是真忠诚的时候。

忠诚和热爱法官教育培训事业,是学院思想文化建设的重要主题,是学院不断创新发展的不竭源泉,也将始终是学院奋发向上、开创美好未来的强劲动力。

忠诚才有精神动力,忠诚才见志向高远;

忠诚才会脚踏实地,忠诚才能干事创业。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校: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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