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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明过程的法治

2015-01-30舒国滢冯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文明法律

舒国滢冯 洁

(1.中国政法大学 a.法学院,b.国际法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在历史上的意义自不待言。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不仅是巩固执政根基、取得反腐长效之“技”,更是治国理政、布局谋篇之“道”。“依法治国”作为符号-标语的政治效果不容否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符号-标语本身就具有某种正当性和拘束力。它甚至可能会“溢出”执政者主观设想之外,产生一种历史性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抽身于当下的特定时刻和情境,从整体史与文明过程的视域来理解人类的法治理念与实践,进而明确法治中国(中国法治化)的历史意义。

一、法治的整体史视野

二十年前对中国法学界影响较大的一本书曾将法治的要点概括为这样几个论断:“法治的要害在于法律控制权力”[1-1]“法治的基本点在于,用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1-2]“民主与法治应结成一体,不可分割”[1-3]。这些观点固然现在已成为通说,但若要教条式地去理解法治的内涵,将法治视为是一个平面化的、永恒不变的静态概念,就错失了法治的真谛。实际上,作为一种政治理想(political ideal),“法治”从来就是个“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2]。这不仅指在任何时候不同的人对“法治”的理解都可能发生分歧,而且意味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关于“法治”的主流观念(法治价值观)及其社会实践都可能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将历史视为一个动态发展而非循环往复的历程的话,那么法治的完整图景就是随着历史的推展而不断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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