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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2015-01-30张晋藩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海淀 100088)

中华民族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绵延数千年而从未中断,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的经验,它凝结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理性思维的积极成果。虽然世易时移,古今异制,但其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经验的理性总结,仍然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中国,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此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于完成这项历史性的重大任务,浩瀚的立法历史的经验将会给我们提供一些镜鉴。

一、立法公平,使私不行

中国古代为表示立法的公平公正,常以度量衡器加以比喻。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1]。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只有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大治[3]。

韩非说:“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4]

汉文帝时期,廷尉张释之处理“犯跸案”时强调“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也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手足?惟陛下察之”[5-1]。张释之关于公平执法、取信于民的意见折服了汉文帝,使他终于表示“廷尉当是也”[5-2]。

唐太宗虽贵为天子,但他也公开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6-1]凡“人有所犯,一一于法”[6-2]。

为了做到公平立法,公正司法,古人强调不得以私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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