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2015-01-30郭道晖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国家
郭道晖
(中国法学会 法理学研究会,北京 西城 10003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大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两次全会都强调“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方针。其中“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在执政党的政治语汇中属于新概念和新命题。“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的内涵都包括“国家”,这两个提法是一回事、概念重叠,还是不同的范畴、概念?“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同在一个国境之内,它们是同一的或相互包含的概念,还是互有区别、相对独立和相互对应的实体?对此的许多解读,似乎还停留在旧的“法治国家”范畴和观念上。譬如对于“法治社会”,理论界往往只是把它当作一个涵盖国家的大概念,与法治国家是同一的,要么将它包含于国家之中,社会是国家的社会;要么把它等同于法治国家,人们讲法治社会,与讲法治国家是同义语。
其实,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言的。单讲建设法治国家,而不问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搞不好有可能造成对国家权力神圣性的过度崇拜,走向国家至上主义,导致实质的“不法国家”、专制国家。1920年代—1930年代,德国魏玛共和国实行的就是实证主义或国家主义法制国,认为“法律就是法律”,只要是主权者(国家)制定的,不论其良恶,都是合法的,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种国家至上的法制国为后来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专政开启了闸门。
再者,历史实践也表明,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法治社会作为与其互动的基础力量,则很难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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